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侵犯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按照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
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擴展數據
關於找回遺失物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壹百零七條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繳納受讓人支付的費用。
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第壹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壹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壹百壹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壹百壹十壹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壹百壹十三條遺失物自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