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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森林盜竊的材料怎麽寫?

第六屆萊茵省議會辯論(第三篇論文)。《盜伐林木法的爭論》是馬克思為回應第六屆萊茵省議會辯論而寫的幾篇論文中的第三篇。65438+在20世紀40年代的普魯士,小農、短工和城市居民因為貧窮和破產而不停地采集和砍伐樹木,這在傳統上是他們的“習慣權利”。普魯士政府想制定新的法律,采取嚴厲措施來懲罰這種被森林所有者視為“盜竊”的行為。萊茵省議會於2005年6月18417年6月17日對森林盜竊法草案進行了辯論。各界代表在辯論中表達的修改意見傾向於加大處罰力度,以便給予林權所有者更多的利益。在這篇論文中,馬克思對歷史上和普魯士國家中的法律問題,以及現存的半封建法律關系和法律觀點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批判了封建階級代表所持的觀點,第壹次公開地站在窮人的壹邊,維護他們的物質利益。這篇論文的寫作,第壹次促進了馬克思從事政治經濟學的研究。

1.馬克思要求保護窮人的習慣權利,認為這些習慣的根源是肯定的和合法的。

為什麽窮人采集砍伐樹木要被罰為盜竊?壹位騎士階層的代表這樣認為。“正是因為偷樹不算盜竊,所以這種行為才會經常發生。”馬克思在這裏根據這個代表的邏輯做了壹個很精彩的推理。“根據這壹推論,同樣的立法者也應該得出結論,正是因為掌摑不是謀殺,掌摑才成為如此普遍的現象。所以應該認定掌摑是殺人。”

“偷枯樹或者撿枯枝也應該列為盜竊罪,應該和砍活樹壹樣處罰。”針對這壹觀點,馬克思指出,“如果法律的這壹條款獲得通過,必然會把大量沒有故意犯罪的人從活著的道德樹上砍下來,作為枯樹扔進犯罪、恥辱和貧困的地獄。如果省議會否決這壹條款,可能會傷害幾棵小樹。也許不用解釋,是被奉為神的樹贏了,人卻成了受害者,失敗了!”

馬克思區分了兩種情況:“壹種是撿死樹,壹種是偷情況極其復雜的樹!”“要占有壹棵活樹,就必須用暴力切斷它的有機聯系。是明顯侵害樹主的行為。”"誰偷被砍伐的樹木,誰就是在偷財產."

“撿枯樹的情況正好相反。這裏沒有任何東西是與財產分離的。它只是實際上已經從財產中分離出來的東西。”“可見,撿枯樹和偷樹是本質上不同的事情。”

“法律不應逃避說出真相的普遍義務。法律有這樣做的雙重義務,因為它是事物法律性質的普遍而真實的表達。所以,事物的法律性質不能依法行事,但法律必須依據事物的法律性質行事。但是,如果法律把壹個可能不叫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行為叫做偷樹,那麽法律就是在說謊,窮人就會成為法律謊言的受害者。”

馬克思認為,“同壹種犯罪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如果妳否認這些形式之間的差異,那麽妳將否認犯罪本身是不同於法律的東西,妳將摧毀法律本身,因為任何犯罪都有壹些方面與法律本身相同。”因此,不考慮任何差別的嚴格措施會使懲罰無效,因為它會取消作為法律結果的懲罰。這是歷史和理性的事實。"

第二,馬克思指出問題的實質在於受法律保護的森林所有者,即封建貴族和特權階級的特殊利益。

“在確定財產侵權的處罰時,價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犯罪的概念需要懲罰,那麽犯罪的現實需要懲罰的尺度。實際犯罪是有界限的。因此,為了使懲罰切實可行,懲罰應該有界限,為了使懲罰公平,懲罰應該受到法律原則的限制。任務是使懲罰成為犯罪的實際後果。在罪犯看來,懲罰應該表現為他行為的必然結果,從而表現為他自己的行為。所以,他受懲罰的邊界應該是他行為的邊界。壹定的違法內容是壹定犯罪的界限。所以這個內容的尺度就是犯罪的尺度。對於財產來說,這個尺度就是它的價值。無論壹個人被置於什麽樣的界限之中,他總是作為壹個整體而存在,而財產總是只存在於壹定的界限之內,這種界限不僅是可以確定的,而且是可以確定的,不僅是可以衡量的,而且是可以確定的。價值是財產的民事存在形式,它首先是使財產獲得社會意義和可轉讓性的邏輯術語。顯然,這種源於事物本身性質的客觀規定性,也應該是懲罰的客觀本質規定性。如果立法只能在涉及大量大小的情況下基於外部特征,而不會陷入無休止的規定,那麽至少必須進行調整。問題不在於列舉所有的差異,而在於確定它們。"

“森林所有者——我們將在下面更詳細地談到這壹點——不僅要求盜賊賠償壹般的簡單價值;他甚至想把這種價值人格化,要求按照這種詩意的人格給予特殊的補償。.....實際的森林所有者是這樣判斷事情的:壹個法律條款是好的,因為它對我有利,因為我的利益是好的。但是,某種法律規定也應該適用於被告,因為它純粹是基於法律幻想,是多余的、有害的、不現實的。既然被告對我有害,那不言而喻,任何讓被告少受點苦的東西對我都是有害的。這真是壹個非常實用的見解。”

馬克思指出了習慣法的本質。“我們要求的是窮人的習慣法,我們要求的不是當地的習慣法,而是各國窮人的習慣法。我們不得不進壹步說明,這種習慣法只能是這些壹無所有的最底層基本人的法律。”

但是,“所謂特權習慣,就是與法律相沖突的習慣。”馬克思的分析,

“人類分為幾個特定的動物物種,決定它們之間聯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由法律決定的不平等。壹個不自由的世界需要不自由的法律,因為這個動物法是不自由的體現,而人類法是自由的體現。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封建主義是壹個精神動物王國,是壹個分裂的人類世界,這與分化的人類世界是相反的,因為後者的不平等只是壹種平等的色彩折射。”

“當特權者不滿足於制定法律而訴諸於自己的習慣法時,他們所要求的不是法律的人的內容,而是法律的動物形式,這種形式現在已經失去了現實性,變成了純粹的動物面具。

從內容上看,貴族習慣法與普通法律的形式是相對立的。它們不可能有法律的形式,因為它們是無視法律的形式。從其內容來看,這些習慣法與法的形式,即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形式是矛盾的,這也證明了它們是習慣性的違法行為。因此,不得要求這些習慣法違反法律。相反,它們應該作為與法律相對立的東西而被廢除,甚至使用這些習慣法也應該根據情況受到懲罰。要知道,不能因為壹個人的行為已經成為了他的習慣,就不再違法,就像強盜兒子的搶劫,不能因為他特殊的家風而被原諒壹樣。如果壹個人故意違反法律,那麽他應該為此受到懲罰;如果他因為習慣而犯法,他應該為這個壞習慣受到懲罰。在普通法的實施中,合理的習慣法只是壹種被成文法認可的習慣,因為法律因為被認可為法律而不再是習慣,但它不再只是習慣。對於壹個守法的人來說,法律已經成為他自己的習慣;違法者被迫遵守法律,盡管這不是他的習慣。法律不再取決於偶然性,即不再取決於習慣是否合理;相反,習俗之所以變得合理,是因為法律變成了法律,習慣變成了民族習慣。

因此,習慣法作為壹個與成文法並存的特殊領域,只有當法與法並存,習慣是成文法的預實現時,習慣法才是合理的。所以根本不存在特權級別的習慣法。法律不僅承認他們的合理權利,也往往承認他們的不合理要求。特權階層無權預蔔法律,因為法律已經預蔔了他們權利的壹切可能後果。所以,他們堅持習慣法,只不過是要求壹個能讓他們有壹點樂趣的領地。目的是使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壹個合理的限度,在超出合理限度的怪癖和非瑣碎要求的習慣中找到活動的場所。但這些貴族習慣法是與合理法理念相沖突的習慣,而窮人習慣法是與實在法習慣相沖突的法律。"

“他們取消了各種地方習慣法,卻忘記了各個層面的違法行為是以任意要求的形式出現的,而那些層面之外的人的法律是以偶然讓步的形式出現的。.....這些立法只要認為任意不劃分的要求有合理的法律內容,就會把這些要求變成法律要求;同樣,他們也應該把偶然的讓步變成必然的讓步。”

“這些法律必然是片面的,因為任何窮人的普通法都是建立在某些財產的不確定性之上的。因為這種不確定性,所以不清楚這些財產是私有財產還是公有財產。它們是我們在中世紀所有法律法規中看到的私法和公法的混合體。”

“因此,理性取消了二元不確定的財產形式,而采用了羅馬法中現成模式的抽象私法的現存範疇。立法的理由認為,較貧困階層取消這種不確定財產的責任是合理的,特別是因為它取消了國家在財產上的特權。但是,它忘記了,即使從純粹私法的角度來看,這裏也有兩種私法:占有人的私法和非占有人的私法。更何況,從來沒有立法廢除過國家對財產的特權,只是去除了這些特權的偶然性質,賦予了它民事性質。但是,如果我們說中世紀法律包括財產在內的壹切形式在各個方面都是混合的、二元的、對偶的,理性有理由以自己的統壹原則反對這種矛盾的規定,那麽理性就忽略了壹種情況,即某些所有物永遠不可能具有根據其本質預先確定的私有財產的性質。這些是因其自然性質和偶然存在而屬於先占範圍的客體,即這樣壹類先占的客體,它因這種先占而喪失了任何其他財產,它在市民社會中的地位與這些客體在自然界中的地位是壹樣的。”

“隨著整個貧困階層的習慣能夠以可靠的本能理解財產的這種不確定的壹面,我們會看到,這個階層不僅感到滿足自然需要的欲望,而且感到滿足自己正當欲望的需要。”以窮人撿枯枝為例。“就像脫落的蛇皮和蛇沒有有機聯系壹樣,枯枝和活樹也沒有有機聯系。大自然本身似乎提供了壹個貧富對立的例子:壹方面,它是從有機生命中斷裂出來的枯枝,另壹方面,它是根深蒂固的大樹和樹幹,有機地同化空氣、陽光、水和土壤,使它們成為自己的形式和生命。這是富人和窮人的自然表現。窮人覺得與此頗為相似,並從這種相似中引出自己的財產權;窮人認為,既然自然的有機財富給了事先計算過的所有者,那麽自然的貧窮就應該給需要及其偶然性。”

“就像富人不應該在街上要求施舍壹樣,他們也不應該在大自然中要求施舍。然而,窮人在自己的活動中找到了自己的權利。人類社會的自然階級在拾取活動中接觸到自然力的產物,並與之打交道。那些野果就是這種情況。它們只是非常偶然的財產附屬品。這個配飾太微不足道了,不可能是真正主人的活動對象。習慣法也是如此,如在收獲後撿起掉到地裏的谷穗等。

可以看出,窮人階層的這些習慣中有壹種本能的法律意識。這些習慣的根源是實際合法的,習慣法的形式在這裏更為自然,因為窮人階級的存在本身仍然只是市民社會的壹種習慣,這種習慣還沒有在自覺的國家制度範圍內找到應有的位置。"

所謂“富人”反對窮人的習慣法權利,“把窮人的習慣法變成富人的專屬權利。”因為“事物的本質要求壟斷,因為私有財產的利益想出了這個主意。”壹些迷戀金錢的商人想出的時髦主意,只要能給原來的條頓地主帶來好處,就不會引起任何反對。"

第三,深入分析罪與罰的關系

“在民間習慣法被壓制的地方,遵循這些習慣法只能作為單純的違反警察條例來處理,無論如何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罰。對違警的處罰,是在不破壞永久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根據情況對可稱為外部混亂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手段。懲罰不應該比過錯引起更多的惡感,犯罪的恥辱不應該成為法律的恥辱。如果不幸變成了犯罪,或者犯罪變成了不幸,那麽這就摧毀了國家的根基。”

馬克思諷刺林主,正是因為林主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推動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懲罰窮人。“狹隘、愚蠢、僵化、平庸、淺薄、自私的利益之魂,只看到自己遭受的東西;就像壹個小醜,因為踩了壹個路人的雞眼,就把他當成了世界上最可惡最卑鄙的小人。他把自己的雞眼當做觀察和判斷人的行為的眼睛。他把路人與自己接觸的點,作為這個人的本質與世界的唯壹接觸點。然而,有人可能踩了我的雞眼,但這並不意味著他是壹個誠實的人,甚至是壹個優秀的人。就像妳不應該從妳陳腐的立場去評判別人壹樣,妳也不應該從妳個人利益的角度去看待他們。私利把壹個人違反它的行為誇大為整個人。它把法律變成了只考慮如何消滅害鼠的捕鼠人。拉特不是自然科學家,所以他只把老鼠視為有害動物。但是,國家不應該把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僅僅視為森林的犯罪者和敵人。每個公民不都是通過壹根生命線與國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嗎?僅僅因為這個公民擅自切斷了壹條,國家就可以切斷所有的生命線嗎?可見,國家也應該把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看作壹個人,壹個與其心血相連的活體肢體,壹個保衛祖國的戰士,壹個法庭應該傾聽其聲音的證人,壹個應該承擔社會職能的集體成員,壹個受人尊敬的父母,最重要的是,應該把他看作國家的公民。國家不能輕率地取消某個成員的所有職能,因為每當國家把壹個公民變成罪犯,就砍掉了他活著的四肢。道德立法者首先應該認識到,把過去不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納入犯罪行為領域,才是最嚴重、最有害、最危險的事情。”

馬克思進壹步指出,“殘酷是懦弱所制定的法律的特性,因為懦弱只有在變得殘酷時才能有所作為。”私利總是畏首畏尾的,因為那些隨時可能被搶奪和損害的東西,才是私利的心臟和靈魂。誰會面對喪心病狂的危險而不顫抖?如果自私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質是某種非人的、異類的東西,這樣的立法者怎麽可能是人道的呢?"

第四,法律成為森林所有者的奴隸。

法律規定“凡超出二裏之外者,由前來舉報的護林官按當地現行價格估價。”“作為森林官員,護林員應該維護私人所有者的利益,但作為鑒定人,他也應該保護違反森林管理法規者的利益,並防止私人所有者提出苛刻的要求。.....壹方面,他是林權所有者利益的體現者,另壹方面,他應該是林權所有者利益的保障者。”“第二,森林保護官員是告密者。.....,護林官失去了作為法官的尊嚴,法官的職能受到了極大的侮辱,因為在這個時候,法官的職能與告密者無異。”“最後,這位前來舉報的護林官員是受雇於森林所有者並為他們工作的。無論作為告密者還是護林官,都不應該是鑒定人。”省議會對護林官員角色定位的混亂視而不見。

有委員認為“以森林保護官員終身任職作為信任其證詞的條件,對小森林所有者非常不利”,“保護對大小森林所有者應該同樣有效。”馬克思用這個問題揭開了盜林法的階級屬性。“在這裏,他們不想平等地保護森林所有者和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他們只是想平等地保護大大小小的森林所有者。當問題涉及林主時,大小林主完全平等就成了定理,而當問題涉及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時,不平等就成了公理。為什麽小林主要和大林主壹樣的保護?因為他們都是森林所有者。但是,森林所有者和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不都是國家公民嗎?既然大小樹木的所有所有者都有同樣的權利要求國家保護,難道國家的所有公民不都有同樣的權利要求這種保護嗎?”

而小林主要求護林官將大小林主保護於壹身,護林官實際上成為了林主的雇主。“私人利益的空虛靈魂從來沒有被國家的概念所照亮和影響,它的非平凡的要求是對國家的壹個嚴肅而實際的考驗。如果國家在某壹方面甚至下降到這種程度,即以私有財產的方式而不是以自己的方式行事,那麽就可以直接得出結論,國家應該適應私有財產的狹窄範圍來選擇自己的手段。私人利益是很狡猾的,他們會得出更進壹步的結論,把自己最狹隘最空洞的形式宣布為國家活動的範圍和規範。所以,且不說國家遭受的最大屈辱,這裏就會得出相反的結果,有人會用與理智和法律相矛盾的手段來對付被告;因為高度重視狹隘的私有財產利益,必然會轉變為完全無視被告的利益。既然私人利益的希望在這裏暴露無遺,國家正在被貶低為私人利益的手段,那怎麽能不得出私人利益,也就是各個階層的代表希望並且必須把國家貶低到私人利益的意識形態層面呢?任何壹個現代國家,無論多麽不符合自己的理念,壹旦有人要實際使用這種立法權,就會被迫大聲疾呼:妳的路不是我的路,妳的思想也不是我的思想!”

“如果前來舉報的護林官員,如妳所述,不能讓他在履行職責時感受到獨立、自信和尊嚴,反而讓他失去了履行職責的壹切動力,那麽這個人壹旦成為妳隨意驅使的奴隸,我們還能指望他對被告采取公正的態度嗎?”

馬克思深刻地指出,“這種把森林所有者的奴隸變成國家權威的邏輯,使國家權威變成了森林所有者的奴隸。”整個國家體系和各種行政機構的職能應該脫離常規,使壹切都成為林主的工具,使林主的利益成為整個組織的靈魂。壹切國家機關都要做林權所有者的耳朵、眼睛、手腳,為林權所有者的利益窺探、偷窺、評估、守護、抓捕、奔走。"

五、法律成了森林所有者剝削的工具。

針對林主要求對所謂的“小偷”進行罰款,並要求賠償其價值和損失,“將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行為變成林主的流通硬幣,將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行為變成壹種收入,從而獲得更有利的投資機會,因為對於林主來說,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就變成了資本。”“犯罪成了* * * *,林主運氣好的話甚至可能中彩票。這裏可能有額外的價值,因為即使他得到的是純粹的價值,他仍然可以因為四倍、六倍甚至八倍的罰款而賺壹筆錢;如果他得到的不僅僅是純粹的價值,還有特別的損失賠償,那麽這四倍、六倍甚至八倍的罰款就完全白賺了。”“現在的懲罰從公開懲罰變成了私下賠償;罰款沒有納入國庫,而是落入了林主的私人腰包。”

“擁有立法權的森林所有者立刻把自己混淆為立法者和森林所有者。有壹次,作為林主,他強迫小偷支付偷樹賠償金,還有壹次,作為立法者,他強迫小偷支付有犯罪意圖的罰款,巧合的是,這兩筆錢都是林主拿到的。所以,我們看到的不是壹般的封建勢力。我們通過公法時代,已經到了雙重和多重世襲權利的時代。世襲所有者利用對他們所要求的時代進步的排斥,以便竊取野蠻人世界觀中固有的私刑和現代世界觀中固有的公刑。”

馬克思進壹步指出,“公開懲罰是用國家理性消滅犯罪,所以是國家的權利。但是,既然是國家的權利,國家就不能轉讓給私人,就像壹個人不能把自己的良心交給別人壹樣。國家對罪犯的任何權利,也是罪犯的國家權利。罪犯與國家的關系不能因為中間環節的介入而變成私人關系。即使人們允許國家本身放棄權利,即自殺而死,國家放棄義務也不僅是壹種疏忽,而且是壹種犯罪。”

接著,馬克思指出“由此可見,森林所有者既不能從國家獲得實施公開懲罰的私權,也無權自己實施懲罰。”但是,如果我把第三者的犯罪變成沒有合法權利的主要收入來源,我這樣做不就成了他的幫兇了嗎?難道因為他罪有應得,我享受犯罪的好處,我就不是他的幫兇?如果壹個私人濫用他作為立法者的權力,以第三者的犯罪為借口竊取國家權利,他的罪行不會減輕。偷公款是國家犯罪,不也是罰款嗎?"

“林賊偷林主的樹,林主用林賊偷國家本身。”

馬克思在分析了法律之後指出,“純粹的價值和損失賠償只是賦予了森林所有者對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提起私人訴訟的權利,森林所有者可以在民事法院提起這樣的訴訟。如果違反森林管理條例的人無力償還,那麽森林所有者的處境就和任何無力償還債務的債務人壹樣。當然,這種情況並沒有賦予他對債務人進行強迫勞動和勞役的權利。總之,它使債務人處於暫時的奴役狀態。那麽林主提出這個要求的依據是什麽呢?好吧。我們可以看到,既然林木所有者要求罰款歸他所有,那麽他也就要求國家對違反森林管理法規者的處罰權除了他自己的私權之外也歸他所有,從而取代了國家的地位。然而,林主在擁有罰款的同時,卻巧妙地隱瞞了自己擁有處罰權本身的事實。以前他只說罰款是純錢,現在指的是懲罰。現在他自豪地承認,他用罰款把公權變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人們並沒有因為這個令人憤怒的犯罪結論而退縮,但是他們只是因為它是壹個結論而使用它。雖然壹個正常人的理智得出結論,把壹個公民當作臨時農奴,讓他完全受另壹個公民支配,是與我們的法律背道而馳的,也是與壹切法律背道而馳的,但他們聳聳肩,聲稱原則已經討論過了——其實既沒有原則,也沒有討論。這樣,林主就用罰款騙了違反森林管理法規的人。”

“維護林權所有者利益的法律意義和公平是公認的原則,而這種法律意義和公平是與他人的相對立的;這些人的財產只是生命、自由、人性和除了自己壹無所有的公民的稱號。"

“國家可以而且必須說:我保證法律不會受到任何偶然事件的影響。在我這裏,只有法律是永恒的,所以我用犯罪的消滅向妳證明,犯罪是會滅亡的。但是,國家不能也不應該說:國家保證私人利益,壹定的財產存在,壹個林場,壹棵樹,壹根樹枝(與國家相比,最大的樹還不如壹根樹枝)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響,是永恒的。國家不能違背事物的本性,不能保證有限的事物絕對不受其條件或偶然情況的影響。國家不可能保證妳的財產在犯罪前不會受到任何偶然事件的影響。同樣,犯罪也不可能把妳財產的這種不穩定變成穩定。既然妳的私人利益可以受到合理的法律和合理的預防措施的保護,那麽國家無論如何都是保護妳的私人利益的。但國家不能承認除私訴權即民事訴訟保護權之外的任何其他權利。如果因為犯罪分子無法支付而無法通過這種方式獲得賠償,那只能說沒有合法的途徑獲得賠償。世界不會毀滅,國家不會脫離正義的陽光大道。妳也要知道,世間的壹切都是暫時的。但是,因為妳是深深的宗教,妳可能不認為這是壹個有趣的消息,它不會比風暴、火災和發燒更讓妳吃驚。如果國家要把罪犯變成妳們的臨時農奴,那就是為了妳們有限的私利而犧牲永恒的法律。這樣也向罪犯證明了法律是註定的,本該用懲罰來證明法律是永恒的。”

馬克思做了壹個總結,“我們所有的敘述都表明了省議會是如何把行政權力、行政當局、被告的存在、國家的概念、犯罪本身和懲罰降低到為了私人利益的物質手段。因此,人們把法院的判決僅僅視為壹種手段,把判決的法律效力視為壹種多余的負擔,這是合乎邏輯的。”

“省議會對以下問題進行了表決:是為了保護林木而犧牲法律原則,還是為了法律原則而犧牲保護林木的利益?——結果,從利益中獲得的票數超過了從法律中獲得的票數。”“這樣,省議會就完全完成了它的使命。它根據自己的任務,維護了壹定的特殊利益,並以此為終極目標。至於省議會在這裏踐踏法律,那麽這就是它的任務的直接結果,因為利益天生就是盲目的、無節制的、片面的。總之,它有壹種無視法律的天然本能;無視法律的東西可以立法嗎?”

馬克思指出,“壹旦維護特殊利益的等級代表會議真的被賦予了立法使命,我們還能從它那裏期待什麽呢?”

“萊茵省人民應該在省壹級會議上擊敗等級,人民應該擊敗森林所有者。從法律上講,省壹級會議不僅被授權代表私人利益,也代表全省利益。同時,無論這兩項任務多麽矛盾,他們都應該毫不猶豫地犧牲代表特殊利益的任務,以便在發生沖突時代表全省。”

“如果林木和林木所有者自己立法,那麽這些法律之間的區別只會是立法的地理位置和立法使用的語言。這種骯臟的唯物主義,這種違背各族人民和人類神聖精神的罪惡,是普魯士國家報正在向立法者鼓吹的壹套理論的直接結果。這種理論認為,在討論森林法時只應考慮樹木和森林,而不應是政治性的,即不應與整個國家理性和國家倫理相聯系來解決每壹個涉及物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