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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收藏家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名稱:中國收藏家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Collectors,簡稱cac)。

第二條中國收藏家協會的性質是:由中國境內的收藏家、收藏機構和收藏愛好者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收藏家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 * *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收藏家、收藏機構和收藏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強化和增強全民收藏意識,弘揚中華收藏文化,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政策,保護、搶救和發展各類民間收藏,提高收藏者的收藏品位和收藏技能,引導收藏者配合政府逐步規範民間收藏市場,促進收藏活動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家文物局、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所在地:鞍山市鐵東區。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收藏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是建立收藏業務培訓實體,開展各種收藏知識講座和學術研討,培養會員學習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提高會員的收藏意識和修養,提高收藏的科學性;

二、建立民間收藏信息咨詢鑒定實體,為協會會員提供服務,指導和維護其正常收藏活動和權益;

第三,舉辦民間收藏展覽,提高鑒賞和收藏水平,促進收藏者之間的交流,活躍群眾的文化生活;

四、利用和發展影視媒體,全面客觀地介紹和宣傳我國優秀民族傳統文化和民間收藏表演,交流收藏經驗,發布民間收藏活動信息;

五、創造條件,組建中國民間收藏展覽館或博物館,為會員提供展覽場所;

6.加強內地與港澳臺藏家的聯系和友誼,廣泛團結海外華僑華人,以收藏為紐帶和橋梁,增進相互交流和借鑒,拓展內地藏家的收藏視野和市場,促進中國收藏事業的發展和祖國和平統壹;

七、加強與國外收藏家和收藏機構的友好交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創辦協會的期刊、報紙、工作通訊,組織出版與收藏文化有關的藏品、收藏作品、中外著名收藏家傳記等。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各類收藏者、收藏者為個人會員,各類收藏機構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支持章程;

第二,自願加入這個協會;

三、擁有豐富或高質量的藏品並具有壹定的鑒賞和研究能力;

四、由兩個協會成員介紹。

第九條入會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表,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身份證復印件;

二、由協會的“會員團體聯絡部”討論通過,會長簽署;

三、由協會的“會員群聯絡部”辦理會員卡等具體入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參加這個協會的活動;

3.享有優先和優惠購買本協會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及相關資料的權利;

4.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5.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第二,執行本會決議;

第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壹年沒有繳納會費,

或者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聯合會部門討論並經會長辦公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1.協會應設立壹個理事會。理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選舉常務理事會。

二、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3.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執行董事人數

四、常務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三,準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6.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認真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理論,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有豐富的組織領導和社會活動經驗;

三是在收藏界、文物界有較大影響力;

四、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應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領導本會工作並對其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報國家文物局審核並經民政部批準。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執行會長的各項委托。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並向常設理事會報告以供決定;

4.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實體和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托,審閱協會的有關文件;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協會因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若幹人。候選人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任命,並在會員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上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接受捐贈;

3.政府資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協會根據需要變更任期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6條終止本會之議案,須經會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 3年2月26日由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