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遺產(World cultural heritage)是由聯合國發起,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實施的國際公約,旨在保護對全世界人類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自然或文化遺址。
世界文化遺產是文化保護和傳承的最高層次,屬於世界遺產的範疇。
世界遺產分為三類:世界文化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
國際文化遺址委員會等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合作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評選、管理和保護。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5條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護、保存和展示本國境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本公約各締約國應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盡力做到以下幾點。
采取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遺產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壹定作用的總政策,並將遺產保護納入總體規劃計劃;
(2)如果國內沒有負責保護、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機構,則建立壹個或幾個這樣的機構,配備適當的工作人員和履行其職能所需的手段;
(3)發展科學技術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法來抵禦威脅國家自然遺產的危險;
(4)采取適當的法律、科學、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來鑒定、保護、保存、展示和修復這種遺產;
(五)促進建立或發展保護、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或地區培訓中心,並鼓勵這壹領域的科學研究。
第10條(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通過其議事規則。
(2)委員會可隨時邀請公共或私人組織或個人出席其會議,以討論具體問題。
(3)委員會可設立其認為履行職能所需的咨詢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