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宋代的三分制。
宋代三分制的變遷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宗申改革前,三司掌管國家財政大權。"所有關於戶籍、土地財產、金錢和食物的法令都屬於這三個部門."(《物合》)元豐改制後,三司革職,財權歸部,恢復隋朝初唐體制。
北宋前期,三司官職變動頻繁。第三司的長官是第三司的使節或授權第三司的使節,被判第三司。太平興國元年(976年)十二月,嚴嘉為第三司副使,“第三司初設副使”(長版,卷17)。太平八年(983年)三月,三分司分為三部治理事務,“三使分立”,沿襲三分制的初始狀態;淳化四年(993年)五月,三部合並為三部。"壹個成員被重新分配,三個部門壹直負責."用後唐三司制。同年10月,第三部改為總部,次年12月,總部分為三部。鹹平六年(1003),六月,因“三司各有使館,與總統不合,互助促事。”至於出納轉賬,就沒必要了,所以會小氣的去蓋章,有違於罪;或者出錢治病,以求邀功,求上進。聽到世界上的流言蜚語是很煩人的,而且文字和符號是相互的,我不知道該怎麽辦。"故“鹽鐵結合,枝戶合壹”(《長版》卷五十五)。"寇準嘗五毒,以為必三。”(《隆平集》卷1,官名)後來又分或合,三司合為壹體的時間居多。
三司使“掌管國家財政使用之大計,總鹽、鐵、支出、家事之事,皆通天下財政稅收,各有不同。”三部的具體分工是:“鹽鐵,天下山川之財,關城池、運河、軍事裝備之事,以用其助國家。花錢,控制天下財富的數量,每個年齡有或沒有,從而控制其出入,規劃國家的使用。戶部掌管天下戶籍稅務,飲水、勞作、衣物保管之物,為國所用。”(以上引文見《宋史(162正史)》。)
元豐變法前,朝臣們已經討論過三分司制,總的要求是恢復尚書省二十四司,取消三分司的編制。唐太宗朝寫了壹本關於羅浪的書,說“三分制不古”,要求“大臣皆存故事”,三分制在戶部(詳見《長編》卷二十九)。真宗訓誡孫追根溯源三司,認為三司是王朝混亂歲月的弊端,如今天下太平,“三司適量歸六卿”(《長版》卷四十五)。嘉祐三年(1058)十二月,常陸下令詳細界定官制,商鞅子闡述改革意見。其中壹位說:“尚書二十四師名存實亡,故官多余,財政受損。也就是說,要想糾正官制,就要先停三司職,再復四司九官,這樣才有名額”(長版,卷188)。
實際上,在三司合並為尚書省之前,其所主管的具體事務已經逐步劃歸其他職能部門。比如司農寺,北宋前期,該部多為三司所有,寺內只提供原生地九戶,豬、畜、蔬、大中小祭祀所需食油,以及清田惠農之類的東西。熙寧三年至元豐五年(1070-1082),司農寺勢力大增。推廣新法的不僅是金融機構,還有政府機構。制定頒布免役法、田畝均稅法、嘉寶法,監督長平司及其下屬的推廣,掌管長平錢、免役錢、方昌錢、青田錢。因此,當時主持中書工作的王安石,先後與親信呂惠卿、鄧萬等判司農廟。此外,熙寧五年(1072)三月,在北京創立,賜庫款壹百萬元作為資本,以平價收斂貨物,以破商賈壟斷,平抑物價。雖然名義上隸屬於三司,但實際上直接接受宰相中書的領導。《長版》卷251說“呂佳請戶部判官促市易事,王安石用勢緩三司使向雪。.....這座城市被轉移到第三師,文佳的傲慢越來越大,第三師超過了自己。”又於熙寧六年(1073)六月,“置陸軍,掌管內外軍務。.....舊兵器由三司案領,判官數易。可以肯定的是,唐朝下令將此案收監,此案被廢。”王安石仍然把他的親信呂惠卿和曾孝寬當作冤獄判刑(《長版》卷二四五)。權力逐漸轉移的結果是,三司的事務更緊密地置於中書的監督之下。
元豐改制後,三司全面撤銷,並入住建部。《權遣三司使陶安試任戶部尚書》(長版,卷三二五),陶安是宋朝最後壹個三司。宗申說:“戶部在曹左右,為三司、司農寺”(《長編》卷三二六),三司官職暫改為尚書省官職。此時所有財權都屬於財政部,直接隸屬於三省,置於宰相領導之下。談《陸水燕》卷五《官制》,總結了元豐變法前三司制演變過程的理論;
唐末分鹽、鐵、枝、戶,專事富貴。唐·開始了第三次分裂,總是帶著壹個大使。這個朝代要麽判三司,要麽判權,要麽查三司。在開寶的過程中,參與政務的兩個官員視察了三個部門,然後宰相被作為提拔。在《興國》中,兩個大使被判為三司,壹年多後,重新分析為三個大使。在春華合為三師,取天下為十路,二京左右,放兩計,分十路。不要命令三師共判左右,三師不變。鹹平末年,三司各設副使,其官稱差遣,元豐初未廢。今天,我被告知它屬於尚書省。
其中與宋代以前的史實略有出入,概括宋代史實較為準確。
三司合並為商業部和省帳後,朝臣們感受到了舊的三司體制下財權集中的合理性,並展開討論。元佑元年(1086)初,宰相司馬光論述了廢除三分司制的不合理性,認為財權分散,“不壹致”,不利於中央集中領導(詳見《隆科多》卷三六八)。但三分制壹直沒有恢復。換句話說,從此以後,首相對財政權力的控制是毋庸置疑的。下面要討論的是北宋初年三司制時期宰相與三司使的關系,宰相掌握的財政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