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初唐有哪些制度?

初唐有哪些制度?

初唐的主要制度

初唐的制度基本沿襲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進,因此比隋制更加完善和嚴格,進壹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65438+

唐初,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是三省六部壹站五獄九廟。地方實行州縣兩級制。唐太宗年間,在州之上設置道路,作為監視區。

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中書省(隋朝稱內史省),職責與隋朝相同。尚書省由官、戶(隋朝稱民部)、禮、兵、刑、工六部組成,職責與隋朝相同。中央也有宮省和秘書省,但它們在中央政治中的作用並不大,所以習慣上稱唐朝為三省六部。

起初,三省總督都是宰相,他們討論國家大事。但由於尚書領的權力很大,以唐太宗曾經擔任此職為由,就不再交給別人,而是用左右仆從代為拍攝。起初左右仆從當然是宰相,後來加了“同書之下”的頭銜。因為秘書和仆人的地位很高,所以不是永久的。於是其他官員被冠以“參國”、“參國”、“參得失”、“同中書”、“同中書”等頭銜,作為宰相。首相通常在政府大廳討論軍事事務。評議會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最高決策機構。宰相的權力在三省之間劃分,由等級較低的官員擔任宰相,進壹步削弱了宰相的權力,加強了皇權,但同時更便於發揮整個統治集團的意誌。

壹個是五監九廟,壹個是禦史臺,負責監督中央和地方官員,參與審判大禹。五監分別是主管文教的國子監、主管皇家手工業生產的少府、主管土木工程的總監、主管制造軍事裝備的軍監、主管水利建設的督水監。九寺為太常寺、光祿寺、維維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掌管禮儀之禮、禦車馬、州牧、國賓禮儀、州糧倉儲備。

郡縣及初唐地方行政體制與隋朝基本相同,仍為郡縣兩級制。州督為刺史,郡督為縣令,郡下有鄉、村。

唐太宗年間,為了加強地方控制,全國分為十個監區,稱為道。我們經常不時派出大使或檢查員檢查各種道路。唐玄宗年間,全國分為十五路,各有壹名面試官,壹名郡督。

2.政府系統

唐朝初期,政府軍是主要的軍事力量。其建立的基本單位是哲充府(又稱軍政府)。政府分為三個階層,上層政府1200人,中層政府1000人,下層政府800人。軍事總督是壹個姓哲的,副總督是壹個姓左的郭毅。政府軍士兵被稱為衛兵或侍從。軍政府分別隸屬於十二衛和六率。十二個護衛隊中的每壹個都有壹個將軍,他直接接受皇帝的命令。六率各有壹人,屬太子。最多時有634個軍宅,其中約40%位於都城所在的關中,這樣中央政府就可以以重兵控制四方。政府兵只能由尚書省兵部的軍標來分配。戰時皇帝下令軍隊出征,戰爭結束,將軍歸朝,士兵歸政,這樣就很難幹預國家大事了。

唐代官兵制度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是壹種兵農合壹的制度。警衛21歲入伍,60歲免服兵役。征收點的標準是“財勢壹般者取強,財勢壹般者取富,財勢兩者相等,則取多丁為先”。政府軍士兵在農忙時生產,在農閑時操練。其常規任務是輪流駐防首都(稱“番商”),或鎮守邊境和內陸地區。戰時,應該招妳去打仗。服役期間,警衛免交自己的房租,但要自備衣服、口糧和大部分武器。雖然官兵制度減輕了國家的負擔,但禁衛軍的個人負擔卻很重。在均田制被破壞的過程中,這個制度也被破壞了,後來被募兵制所取代。

募兵(又稱招兵)在唐初並不是常備軍,只是戰時臨時招募,後來逐漸制度化,成為常備軍。此外,還有北衙的皇軍,主要任務是守衛皇宮。

3.科舉制度

科舉制度創立於隋朝。唐代進壹步發展完善,成為選官的主要方法。隨著科舉制度的實施,學校教育也日益發展。國子監設在中央,下轄國子監、四校、法、書、算六校。地方壹級有州立和郡立學校。被稱為徒弟,學習成績好的學生,會被學校送去參加科舉考試。

唐代科舉考試分為常操和套路操。常舉每年都舉行考試,考試對象主要是明靜、進士、、、明等。,以及秀才、陶居、童子、壹史、三史等科目。經常被引用的考生來源有兩種:壹種是學生,即各級學校推薦的人;二是農村進貢,即州縣考試選拔的自學者。考生主要集中在明靜和進士。在明靜的主要考試中更容易記住儒家經典。進士主要考詩詞和政治理論,難度很大,也是做官的主要途徑,所以最受重視。人們有“30歲的明靜,50歲的學者”的說法。說明考中進士不容易。開始的時候,常舉由吏部主持,後來又由禮部主持。

考試是為了征集超常人才的臨時考試,不經常舉行。有德有口,有才有識,有實用等100多種題材。壹般秀才、官員都可以考,考上的都是優於官職或升官的。

科舉制度有利於地主在庶民中參政,進壹步擴大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礎。

4.土地和地役權制度

唐朝隋末大亂後,人口分散,土地貧瘠,社會經濟破敗。為了穩定社會秩序,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稅收和徭役調整,唐朝采取了許多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頒布了《均田調租法》。

均田制規定繼續實行均田制,老百姓按戶籍分田。三歲以下的人為黃,四歲為幼,十六歲為中,二十壹歲為幼,六十歲為老。丁男和18歲以上的中年男子分贈壹公頃土地。其中20畝為永業田,可傳給後代,80畝為庫本登,死後歸還官府。老人、殘疾人、重病者分40畝給庫本登。寡婦和嬪妃授予庫班登三十畝。如果這些人是戶主,他們將獲得20畝永久農田。僧道授予庫班登30畝,尼姑授予庫班登20畝。工商永久田和庫邦登將被授予壹半;如果是在狹窄的鄉鎮(人口密集區),是不會批的。狹窄鄉鎮的農民也把田地分給壹半。

貴族和官員授田還有其他規定:最多的親王可以授100頃永業田,最少的是吳起為,可以授60頃永業田。各級官員也有不同數量的工作領域,他們的收入是他們工資的壹部分。還有壹批各級政府的公共領域,其收入作為辦公經費。前任官員離職,新官上任,不能賣。

土地銷售受到嚴格控制。但是,永久的田地和官僚貴族給予的田地是可以出賣的;人民永恒的田地,也可以在人死了,家裏窮得不能安葬的時候賣掉;人民的庫班登也可以從窄鄉搬到寬鄉去賣,或者當房子、豪宅、磨坊賣。買家不允許超過他們的土地配額。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壹樣,都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實行的,不觸及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謂批地,主要是從荒地中劃撥。地主經常占用超過限制的土地,而大多數農民沒有授予足夠的土地。在壹些地區,每個農民只有十畝或五畝土地。即便如此,農民在均田制下還是得到了壹些土地,均田制禁止隨意買賣土地和無限期占用土地,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土地兼並、維護小農經濟的作用。因此,均田制的實施對唐初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租佃制是唐初的主要稅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的。租付制是由丁征收的。每個丁每年都要交小米石,這叫房租。每年桑植區交絲二丈,棉三兩,麻植區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為調劑。每丁每年要服20天徭役,閏月再加兩天。不服徭役,每日領三尺帛或三尺七寸五分布,謂之平庸。政府做額外工作的,免轉15天,免轉30天。額外服務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天。隋朝規定只有50歲以上的人才可以由庸人代替,唐朝則將此普及並制度化,規定了最高任職天數。這些都使農民有更多的時間從事農業生產,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5.法律

唐律分為法、令、體、式四種。法律是刑法典。法令是關於各種國家制度的規定,如家庭法令和田地法令。類型是行政法規、工作規則,如“水利部”等。案例是對法律、法令和公式的補充和修改。法、令、案、形相輔相成,以法為主,同時並行。

唐律直接從隋朝的黃愷律發展而來。唐朝的法律是在唐高祖制定的,並在唐太宗時修訂。永輝年間,唐高宗又來解釋法律。解釋稱為“疏”,與“法”有異曲同工之妙。合在壹起稱為“永惠律”,後稱為“唐律”。這是中國現存最早的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共分十二條,502條。刑名、杖名、弟子名、流放名、死罪五種。在量刑定罪方面,唐律輕於隋律。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維護封建統治,同時也視謀反、叛逆、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