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代理論的基礎上,《校註》還歸納總結了“校勘法四例”:
1,校對法,即與同書祖宗及其他書進行校對,其作用是校對各書的異同;
2、學校法,用本書前後的內容相互印證,挑揀差異,以知謬誤,這種方法要在其他資料不具備時使用;
3.別人校對的方法,凡是前人記載或後人引用的書,都可以用來校對這本書,這也是證明有錯誤的好方法;
4、校法,凡無古籍可據或幾本不同的書無所適從的地方,都要被錯誤所破,故名“校”。
《校勘方法四則》提出的四種校勘方法,是對我國長期校勘工作經驗和方法的總結,對文獻校勘工作具有壹定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