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認定侵犯著作權罪時,主要要註意罪與非罪的區分。具體來說,要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侵犯著作權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註意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主要標準。但需要指出的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可選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壹,就可以構成本罪,不壹定要同時完成。
二、只有違法所得達到壹定數額,或者情節具有壹定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懲罰有兩種: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只有以下四種侵權行為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對作品進行編輯加工,然後復制給公眾的行為。
3.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這是侵犯制作者作品鄰接權的行為。
4.假冒他人簽名制作、銷售藝術品的行為,是以他人名義非法獲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