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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歷史沿革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

1949年2月,中宣部出版委員會成立。

1949 11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成立,其前身是中宣部出版委員會。

國務院成立1954,原政務院機構調整,取消出版總署。

1985,國家版權局在文化部成立,原文化部出版局更名為國家出版局。國家出版局和國家版權局是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出版局局長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

1987撤銷國家出版局,成立國務院直屬新聞出版局,保留國家版權局,保持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形式。

2001,新聞出版署更名為新聞出版總署,升格為正部級機構。

2001,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成為正部級單位,依然是“壹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1949中國廣電總局

1952中央廣播局

1982廣播電視部

1986廣播電視部和文化部電影局合並為廣播電影電視部。

1998,廣播電影電視部改為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整合新聞出版總署和廣電總局職能,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促進新聞出版廣電行業繁榮發展。為進壹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統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主要職責是規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質量,負責版權管理。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國家版權局牌子。不再保留廣電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

經討論修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改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1)取消關稅。

1.取消國家出版物訂購、展銷審批。

2.取消國內出版物境外陳列展覽審批。

3.取消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4.取消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進行合並、兼並或者單獨審批。

5.取消只讀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和更新審批。

6.取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修改審批。

7.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商設立從事發行業務的分支機構審批。

8.取消期刊變更登記審批。

9.取消影視互助專項資金使用審批。

10.取消軍援拍攝軍費預算審批。

11.取消廣電傳輸網絡公司股權融資審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所需進口設備、器材、影片、道具的審批。

13.取消電影洗印單位委托的境外電影底片、樣片、膠片拷貝審批,同時加強政策引導和管理措施。

14.取消壹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核,宣傳大綱。

15.取消出版物出版者職業技能鑒定職責,工作由相關協會、學會承擔。

16.取消圖書出版單位等級評定職責,工作由中國出版協會承擔。

17.取消報刊綜合質量評價職責,工作分別由中國報業協會和中國期刊協會承擔。

18.取消涉外版權登記服務職責,工作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承擔。

19.取消調控書號總量的職責。創新ISBN管理方式,規範ISBN使用,遏制違規行為。

20.取消管理廣播劇的責任。

21.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2)責任分散。

1.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權下放至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2.將音像復制單位、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變更業務範圍或者合並、兼並、分立的審批職責下放給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3.將地方互惠交流、互辦單國電影放映活動審批職責下放至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4.將境外人員制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職責委托給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5.將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審批責任下放至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6.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設置審批下放至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7.將只讀光盤設備的調試和驗收職責委托給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

8.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3)強化責任。

1.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公共服務的組織推進,大力推進城鄉公共服務壹體化發展,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繁榮發展。

2.加強對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產業發展的引導、協調和推動,優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配置,加強業態融合,促進全面融合發展。

3.加強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4.加強對數字出版、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促進和協調其健康發展。

5.加強版權保護、公共服務和國際應對管理,加大反盜版力度。

6.加強新聞出版廣電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協調推進新聞出版廣電“走出去”工作。

7.加強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