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檔案工作依法進行。第六條有下列事跡之壹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壹)在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檔案保護和現代化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檔案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向國家捐贈重要或者珍貴檔案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政策;
(二)組織協調國家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檔案事業發展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監督和指導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在登記範圍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央級國家檔案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工作;
(五)組織和指導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和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和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指導本單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
(三)統壹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監督和指導下級機構的檔案工作。第十條中央和地方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和管理檔案的文化機構,根據《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
(壹)收集和接收本館範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2)嚴格按照規定對保存的檔案進行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多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其他類型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承擔前款規定的任務。第十壹條國家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規劃,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檔案局關於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本單位文件或業務機構收集,整理歸檔,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於中央、省和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二十年內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屬於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0年向有關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伸到相關檔案館;被撤銷的單位的檔案或者因保管條件差可能不安全或者嚴重損壞的檔案,可以提前移交有關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