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壹種重要的旅遊資源。
文化是旅遊資源的重要內涵,是旅遊業的支撐。人類文化通常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和心理文化。在這四個文化層次中,後三個基本屬於非物質文化的範疇。非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有形物質文化遺產壹樣,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在傳承民族文化血脈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壹種珍貴的旅遊資源,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比如京劇、昆曲、東北二人轉、廟會、少數民族歌舞、風情等都是重要的旅遊景點,是豐富遊覽內容、提升旅遊產品、延長遊客停留時間的重要內涵。壹些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文化內涵的手工藝品(如剪紙、泥塑、雕塑等。)是重要的旅遊商品。什麽是民族的,什麽是世界範圍的,而壹些中國人(尤其是壹些青少年)不感興趣、認為過時的,卻受到海外遊客的青睞。實踐證明,文化遺產保護得越好,其利用價值和旅遊業等相關產業的進壹步發展就越大。壹旦傳統文化因過度開發或保護不力而流失,旅遊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發展中國旅遊業具有重要作用。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旅遊業發展。
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已經成為繼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之後的又壹個熱潮。值得指出的是,壹些地方政府熱衷於“申遺”工程,主要著眼於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及其對地方形象的提升作用,而對遺產的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或者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和措施。由於種種原因,我國許多地方劇種(如南寧永州戲、杭幫戲)和傳統民間藝術形式(如北方的寧夏左音、南方的皮影戲、漁鼓等。)正瀕臨消失,許多傳統技藝(如王麻子剪刀、東北樺樹皮制作等。)即將失傳,壹些獨特的語言和習俗正在迅速消亡,許多傳統民間藝術和技能缺乏繼承者。如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瀕臨滅絕的非物質遺產,不僅關系到這些祖國優秀的傳統文化結晶能否傳承和發揚光大,也直接關系到旅遊業等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的相關原則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實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完善立法通過制定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行政、財政和技術措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得到了全國人大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取得了很大成績。2004年,中國加入了《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2005年3月,國務院發布規範性文件《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目標、政策、制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2005年6月,文化部發布《關於申報第壹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通知》,決定建立我國第壹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從立法上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法律框架已經基本形成,這部法律出臺的時間應該不遠了。此外,壹些省(市、自治區)相繼出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壹些省市還建立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實施“記憶工程”,就是要通過收集、記錄、分類、編目,保護具有重要科學、歷史、藝術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體來說,“記憶工程”就是通過民間征集、調查、實物收集等方式,建立檔案,妥善保存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文字、圖片、音像、多媒體等手段,真實、全面地記錄保護對象。“記憶工程”的對象既包括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也包括目前仍然存活的非物質文化。因為隨著時間的變遷,這些充滿活力的文化也可能在未來面臨消失的危險。
傳承和發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的文化,依附於個體的人、群體或特定的地域和空間,這是其區別於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僅是壹種物質形式的保存,更重要的是可以通過傳承、教育等方式得以延續和發展。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應該鼓勵從事傳統手工藝和表演藝術的老藝術家在建檔、收集、記錄的基礎上,招募新的繼承人,讓這些非物質遺產在年輕人中繼續傳承和發揚光大。可以對生活困難的老藝術家給予補貼,讓他們集中精力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推廣工作。對於學習傳統手工藝和表演的年輕人,也可以給予各種獎勵,激發他們的學習熱情。
與旅遊開發相結合是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利用的良好形式。根據國內外旅遊發展實踐,在景區、博物館和各類旅遊交易會、展銷會上向當地居民和海內外遊客展示壹些傳統手工藝和民俗文化,聘請民間藝人在景區進行傳統藝術表演,增強旅遊產品的文化性、紀念性和實用性,既豐富了旅遊活動的內涵,又實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