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導和管理全市藝術創作,扶持各類美術創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重大文化活動;負責監督財政撥付的藝術創作經費的使用、公益性文化(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和戲劇經費的使用。管理文化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國際及港澳臺文化體育交流與合作。
(三)推進全市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規劃和指導公共文化體育產品的生產;擬訂全市文化體育事業的基本建設規劃;指導重點和基層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配合有關部門規劃和協調全市文化體育設施布局,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制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普及。
(五)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文化和體育事業;指導和管理圖書館、文化館、綜合文化體育站和基層文化體育建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
(六)組織制定全市文化體育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培育和發展全市文化體育產業;負責全市文化體育市場的綜合執法;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負責體育彩票的管理。
(七)綜合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負責監管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和服務;負責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監管;負責電影發行和放映的指導和監督。
(八)綜合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館。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工作;組織協調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市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
(九)綜合管理全市新聞出版工作。負責全市出版活動的監管(包括互聯網出版和手機圖書文學);負責全市印刷業和復印業的監管;負責全市版權管理工作。
(十)負責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文物博物、新聞出版、版權、體育等方面的審批、認定、受理、審核和非行政許可事項。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和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
(十壹)指導和組織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和體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系統內人事制度改革;負責相關系列員工的職業資格管理;管理行業的教育和培訓。
(十二)指導文化藝術、電影網絡、文物自然歷史、新聞出版、版權行業協會和文化體育類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
(十三)負責全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導和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體育協會和學會,監督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組織和指導全民體質監測。
(十四)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指導和推廣青少年體育運動。研究平衡體育項目的設置和布局,管理和指導全市體育競賽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