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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崗位津貼標準

法律解析:職業病患者除了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壹個用人單位承擔,最後壹個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由前壹個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造成的,由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與疑似職業病病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費用。職業病患者更換工作單位,其法定福利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進行調離,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