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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軍事制度與軍事權力的分化

唐初恢復官兵制度,比隋朝更加完備。府兵是基本常備軍,通常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6%東宮。每個衛生衛1將軍2,率1,副率2。平時輪流負責管理府兵事務,戰時受皇帝委派,帶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四方有事,緣出,事解。兵將散於府中,將歸朝。”(《新唐書□軍事誌》)重要的軍事事務,都是由朝廷在皇帝協助下召開的宰相會議決定的。尚書省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建立、精簡和輪換,以及圖書館圖書、馬廄牧和詹佳的管理。

唐太宗年間,改組了府軍制度,12禁衛每人接收40 ~ 60間房屋。楊穎府恢復了驃騎府、車騎府等舊名,不久改為柘沖府,以此地命名。政府分上中下三級:上壹級1200,中壹級1000,下壹級800。中國最多有壹個府,約有60萬士兵,主要分布在政治中心區的關中、河東、河南及鄰近道路,旨在“以家為重,控光”(《魯奏疏》卷八),“養關中之民,以面四方”(豫海□兵制)。

折沖府是政府軍士兵的基本組織單位。各府1軍長,左右郭毅1軍長,長史1軍長,兵將,下轄4-6個團。每個團200人,壹個隊長,2個旅。每個旅有壹個旅長,下轄2個隊。每隊有壹個直隊,分5火。每個火場有10人,這是火場的長度。各隊和火堆的裝備,如馬、馬具、鐃鈸、斧子、鉗子、鋸子等。,都是固定的。政府軍士兵有自己的武器、裝備和旅途所需的食物。馬匹短缺,由政府供應。平時訓練都是在冬天進行,我們政府的兵馬都是由壹個姓領導的。

政府軍的指揮權屬於朝廷。凡派兵10以上者,除緊急情況外,須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聖旨”和通榆標誌,州刺史、浙崇太師簽字方可。政府軍士兵每年需要輪流留在首都,稱為上番。兵部根據各府與首都的遠近,確定出訪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服役可達3月左右。壹些政府軍士兵被派往姚崇地區,通常每1年壹次。

政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逐漸由貧農招募。按照規定,“三年簡單”,也就是三年壹次。20歲以上的壯男都是簡單對象。簡單的標準,以財富、物質實力為基礎,丁口,“財平者取強者,財平者取富者,壹切財力取多於丁”(《唐律議□擅榮》)。壹般21歲入伍,61歲退伍,其實是終身服役。後來戰爭多了,榮譽和獎勵得不到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們逐漸厭惡當兵,尤其是“越打越不及時”,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逐漸廢除,軍事資產得不到依靠,官兵接連“消失”“消散”。玄宗,下令將役期減為15,從25歲開始,到40歲結束;還把“三年壹珍”改為“六年壹珍”(《新唐書□軍紀》),但沒有實現,以至於崇福沒有壹兵壹卒。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樊,崇崇府自此名存實亡。

由於官兵制度的惡化,唐初就存在的募兵制逐漸興盛起來。從開元十年(722年)開始,大規模招募壯士。開元十二年,改名為騎。次年,12萬騎被分配到12衛,每衛10000,分六次輪流服役。平時營親營,教弩識字,免納貢品。食物由政府提供。騎得多的是被逼入伍的,逃了又回來入伍的警衛。實際上是壹種兵役的攤派,它的重要變化是從盡職到被雇傭。騎行從壹開始就很弱,它的招募也不是定制化的。只持續了20多年。

唐初,駐守京城和朝廷的軍隊統稱為禁軍或“禁軍”。從12開始,濰坊輪流轉移留在濰坊首府的府兵,稱為南雅禁兵。單獨組建並駐紮在宮城北門的護衛隊被稱為北衙護衛隊。他們最初是由跟隨李淵起義的三萬士兵組成的。他們被稱為“元從君”(《新唐書□軍紀》),他們是父子,專事宮城宿衛。後來,唐太宗從他們中挑選了100名好騎手進行守衛和狩獵,並命名為“百騎”。另壹個營地設在北衙7,挑選小壯者在玄武門周圍紮營,編號“飛騎”。皇上,左右開弓。武則天將“百騎”改為“千騎”;中學時“千騎”改為“十騎”,分左右陣營;玄宗時,加左、右長吳軍;蘇宗之後,事情就容易多了。禁軍壹般都是新兵,總是驕橫懶惰膽小,後來被宦官控制,更加腐敗。但唐後期主要是靠禁兵來維持殘局。

唐初,駐守邊境的軍事組織稱為鎮戍。城鎮和駐軍分上、中、下三級。上鎮500人,中鎮300人,下鎮不到300人。每個鎮有1人。上衛戍50人,中衛戍30人,下衛戍不足30人,各衛戍1人。此外,少數地方大的設軍,小的設衛捕,各設大使、副大使,有的由州刺史任命為大使。當地的士兵大多是輪流守衛各地邊境的衛兵,也就是所謂的“保衛人民”。每三年,他們提供自己的食物。也有少數招募的士兵,叫“防”或“防”。唐玄宗在位時,官方對被招留三年以上的人都要送禮。後來他招募了在部隊待了很久的運動員,叫“長征運動員”,所有的資源都是官員給的,叫“官生”,是國家扶持的職業軍人。後期地方藩鎮的士兵主要就是這種“官生”。從武則天時期開始,北方壹些州也建立了壹些人民武裝,稱為團兵,其他地區也有土鎮、土團、團等。壹般來說,團兵是“擇小戶而好養者,強充之”(《唐六典□尚書軍部》)。政府給糧食和泡菜,並免除他們的征稅。主要任務是配合軍隊保衛邊疆。它們由州秘書處或我們的州長管理。

唐朝還制定了較為完備的軍事法律,如《鎮守法》、《盛世法》、《緝捕死法》、《宮衛令》、《軍防令》、《兵部樣式》、《兵部樣式》等,對士兵的職責、獎懲等都有詳細的規定。凡違反訂單和款式相關規定的,

唐朝末年,我國使臣控制了地方政權,憑借土地、人口、財富支撐了大量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重內輕外”的局面。安史之亂後,割據愈演愈烈,以至於“方鎮面向內地,大者十余州,小者尚有三四州”,“皆分於國外方鎮”(《新唐書□軍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