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科技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技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得科技進步財政資金或者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並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其申請國家科技基金和國家科技計劃的項目。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