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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背景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以下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三十二屆大會於2003年9月29日至10月7日在巴黎舉行。提及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特別是1948的《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考慮到1989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2006-5438+0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長圓桌會議通過的《伊斯坦布爾宣言》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其中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之間固有的相互依存關系,承認全球化和社會轉型進程在為不同群體之間的新對話創造條件的同時,也像不容忍壹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嚴重威脅,特別是在缺乏保護資源的情況下。 意識到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壹個普遍願望和共同關註的問題,承認所有社區,特別是土著人民、群體,有時還有個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保護、延續和再創造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而有助於豐富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並註意到教科文組織已制定了保護文化遺產的規範性文件, 特別是1972《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並註意到迄今為止還沒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有約束力的多邊文件,考慮到現有的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協定、建議和決議需要通過新的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條款得到有效的豐富和補充,並考慮到必須改善人, 特別是年輕壹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的重要性的認識,考慮到國際社會應本著互助和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壹起為保護這種遺產作出貢獻,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特別是“公布人類口頭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的代表作”的計劃,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人與人之間交流和理解的壹個重要因素,其作用是不可估量的。2003年1200016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