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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地方誌工作,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的編纂、管理、開發和利用。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誌是指省、市、縣、市編纂的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誌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歷史和現狀的信息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錄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狀況的年度信息文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誌編纂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誌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地區的地方誌工作;

(三)制定地方誌工作計劃,制定業務規範;

(四)組織編纂地方誌和地方綜合年鑒;

(五)收集、保存地方誌文獻資料,整理舊誌,促進地方誌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六)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宣傳推廣地方誌。第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誌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計劃,並報上壹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第七條地方誌工作者應當實行專職和兼職相結合。專職編輯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知識水平。編纂地方誌應當有有關專家、學者和少數民族的參與。第八條承擔編纂任務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計劃和地方誌工作機構的要求,組織完成任務。第九條地方誌每20年左右編纂壹次。地方誌工作機構在編輯地方綜合年鑒、編纂相關信息文獻的同時,要做好資料準備,適時啟動下壹輪地方誌編纂工作。第十條編纂地方誌所需的資料,由地方誌工作機構向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征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地方誌工作機構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保密規定允許的有關資料。

信息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提供的信息被采納的,編制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地方誌的編纂應當內容翔實,地方特色突出,體例科學嚴謹,修編、裝幀、印刷應當符合出版質量標準。第十二條各級地方誌實行審查和初審、復審和終審制度。審批地方誌時,應當有保密、檔案、歷史、法律、民族、社會、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參與。

(壹)地方誌在進入審批程序前,應當經有關領導、專家和有關人士審查。未經審核的稿件不得送審。

(二)每卷省誌由編纂單位組織初審,經省地方誌辦公室審查,報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最終審定後出版。

(三)市州誌由市州地方誌編纂委員會組織初審,經市州政府審核,報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最終審定後出版。

(四)縣誌由縣誌編纂委員會審查,縣、市政府審核,市誌編纂委員會最終審定後出版。第十三條審查地方誌,除重點審查地方誌內容是否符合憲法、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的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歷史及現狀外,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下列業務標準:

(1)地方誌的體例:地方誌的正確使用符合科學分類和社會分工,做到結構合理、邏輯清晰、分類準確、歸屬恰當。

(2)信息內容:全面系統,選擇恰當,準確翔實,主線連續,不缺主要條目,具有鮮明的時代、地域、民族、行業特征。

(三)書寫規範:地方誌用文體語言描述,表達準確,文字流暢,語言、標點符號、計量單位和數字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誌書可以用漢語和少數民族文字同時出版。地方誌翻譯成外文出版時,應當報省地方誌辦公室備案。第十四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由同級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編,上壹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參與審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出版。第十五條各級編纂單位應當在地方誌出版後3個月內,向上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報送樣書和樣書電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