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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體現了哪些古代思想?

簡單來說,古代東方法律最大的特點就是禮法合壹,諸法合壹,刑民分離,行政司法合壹,多種思想並存~

首先,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儒家是春秋戰國時期形成的壹個學派,影響很大。其創始人是孔子,先秦儒家以孔子、孟子、荀子為代表,他們都有自己的思想特點。孔子代表的是封建貴族的利益,荀子反映的是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孔子繼承了西周以來“禮治”、“慎刑”的思想,提出了“禮治為國”的學說。孟子在孔子的基礎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荀子則進壹步提出了禮法統壹的觀念。他們的法律觀點並沒有成為當時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到了漢朝,國家統壹了,經過幾十年的恢復和發展,諸侯王的勢力也強大了,對中央集權構成了威脅。漢武帝為了加強對意識形態領域的控制,解決復雜的社會關系,采納了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董仲舒提出的儒學不同於傳統儒學。它以儒家思想為主體,同時吸收了陰陽、佛教和道教的理論。它是以儒釋結合為特征的全面系統的新封建統治理論。其基本內容是:“君為天授,德為刑輔。”為了實現法律的儒家化,采取了三種措施:壹是直接確立了壹些體現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如“親親相隱”制度和恩刑制度;第二,是春秋;三是引經據典,註法。通過這些措施,儒家思想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的理論基礎。後來的封建君王都堅持以儒家思想作為構建自己法制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中華法系代表人物《唐律》以儒家思想為核心指導思想,規定“十惡”嚴厲打擊謀反、造反、造反,目的是維護君權,“同居不為罪”的思想。這個道理直接來源於儒家提倡的“父子相瞞”的思想。“十惡”中的“不孝、不和、不義、內亂”,是為了維護儒家的三綱五常理論。類似的規定數不勝數。可以說,《唐律》中的每壹條規定都得到了儒家思想的支持,法律成為儒家法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思想,壹直延續到清末。第二,禮法結合是氏族社會晚期宗教儀式的產物。後來從單純的宗教儀式轉變為國家組織的活動,從紐帶轉變為強化國家組織的工具,儀式的主要內容從壹種儀式習俗演變為壹系列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等級制度的精神原則和言行。中國古代法律多指刑法,中國法制中的禮法結合源遠流長,可以追溯到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產生,是有相當壹部分是由禮儀轉化而來的。之後,氏族祭祀舉行的儀式逐漸成為人們自覺自願遵循的習慣。到了後期氏族,成員之間的權貴差別日益明顯,貧富差距日益突出,掌權者同時擁有財富。身為貴族壟斷了祭祀權,同時也把政治權利控制在萌芽狀態。原始狀態下的儀式逐漸從氏族的習慣演變為具有法律的性質和功能。它最初是用來區分親屬關系的,同時也成為確定人們在組織中等級地位的法律。在這種轉變中,自然出現了西周時期的禮公開化,此時的禮具有了法的性質和作用,此時的刑事立法也是法。荀子是第壹個把“禮法結合”作為治國理念的倡導者。雖然孔孟認為禮法是立法的指導原則,但荀子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將禮法結合起來,用法治豐富禮法,將法引入禮中,禮法結合。禮法結合最初表現在戰國時期,形成和確立於漢代。到了漢代,形成了以董仲舒為代表的新儒家,強調禮法結合,並被漢高祖確立為官方思想,即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主張順應天道,讓法來自君主。禮法結合,法有等異,即以“三綱五常”為原則指導立法和司法,主張以道德為主刑,先教後刑,主張定罪以經濟配合和司法為基礎。到了唐代,禮法結合也成熟了。禮儀不僅指導司法而且成為成文法的主要內容,形成了禮儀主導法律的局面。被禮儀肯定的就是合法的,不受禮儀保護的就是被法律禁止的。《唐律》中的十惡、官職、八議、臣服、同居隱居、養親等,都是禮在法典中的表現。正因為如此,《唐律亦舒》成為了“壹刀切”的禮法典範,禮法結合的影響壹直延續到清末。可以說,中國古代的法律是以禮儀的程序和原則為基礎的。比如“三綱”的教義,既是法典編纂的樞紐,也是法典內容的樞紐,“十惡不赦”就是“三綱”原則的體現和文化。中國古代法律體現了德治和禮仁的精神;法律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禮法,如《周禮·八意》、《戴禮·七遊三忌》等。,而法律的解釋是以禮為基礎的,這足以說明中國法制禮法結合的特點。三、以家庭為本位的倫理法中國古代社會以家庭為本位,宗法倫理精神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在封建法律思想中,名分或身份具有根本意義,是所有政治組織的倫理和法律規範的基點。孔子認為“正名”是政治的重中之重,要搞“君君、大臣、父子”那壹套。後來董仲舒提倡”。神聖不可侵犯,就像《唐律疏議》中的“十惡”壹樣,有能體現“父為子”的叛逆、叛逆、叛逆、不敬,有能體現“夫為妻”的不孝、惡逆、不和諧,有不義,其中有惡逆。家族式倫理法講的是家庭和身份,如晉律中的“五役刑罪”,說明封建法是家族式倫理法,君權、父權、夫權的社會就是通過這些來維系的。這樣才能鞏固封建社會的基礎,也因此歷代封建王朝壹直堅持家法倫理,直到清末。四、法條結合,民事處罰無論戰國初期的李瑋隗,六部《法經》,盜、賊、網、捕、雜、法,這六條都是犯罪的制度。這是中國第壹次公布成文法,很多民事問題也被刑事化。漢律是在六經的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增加了“戶”。對訴訟也有規定,即合諸法,不考慮民事處罰,而隋代黃愷律有十二條:名案、微班、職事制、戶婚、廄店、好生、賊盜、鬥訟、詐偽、雜律。在體例上沒有大的變化,所以從中國古代李悝的《法經》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所有的法律都是合二為壹的,民事處分不分。這種情況貫穿了整個封建時代。五、行政與司法壹體化秦朝的地方司法機關分為郡縣兩級,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二為壹。縣令和縣令不僅負責行政管理,還負責司法審判。唐朝在地方設置兩級國家權力機構,依然沿襲前代的行政司法壹體化體制。縣長既是地方行政首長,也是地方司法首長。這種行政與司法壹體化的體制貫穿了整個封建時代,使得司法機關始終沒有走向獨立,甚至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庸。中國法律制度的特點是什麽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話題。本文僅從最普遍認可的特征做上述簡要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