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文物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3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把文物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進壹步把各級政府保護文物的責任具體化。
“五個融入”是建立以國家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系的核心。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大力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保護文物、發展博物館的基本舉措。“五個包含”的提出和實施,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的發展。五年來,很多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積極落實“五個包含”的要求,創造了很多好的經驗。但在壹些地方,“五個包含”的落實還存在不平衡。為進壹步做好文物保護“五包含”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1.把文物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其實質是把文物保護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緊密結合起來,與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結合起來,明確文物保護和事業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實現文物的長期保護和文物的可持續發展。各地要制定本地區文物事業發展的專項規劃,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文物豐富的地區,在明確當地文物工作總體目標的同時,要對文物維修工程、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文物保護利用設施、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出具體目標和工作措施。
二是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和《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將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各地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特殊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和保護應當作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鄉建設中的各類建設項目選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項目審批前應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
三是研究和探索科學的保護手段和方法,加強大遺址保護。各地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保護和發展規劃,加強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必須包括文物保護的內容。規劃中應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埋藏密集區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文物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地方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制定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四是文物保護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各級政府要按照《文物保護法》和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為文物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當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
五、為支持和加強文物保護,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並對困難地區重點文物保護維修項目給予專項補助。文物豐富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文物。
六、為拓寬文物資金投入渠道,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各級政府要進壹步落實國務院確定的文化經濟政策和優惠財稅政策(詳見國發[2000]41號),結合地方文物開發利用,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促進文物保護事業發展。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經營收入應當全部用於文物保護;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吸引社會資金專門用於文物保護。
七、文物保護進體制改革,中心任務是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管理體制,凝聚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事業。為此,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落實文物保護責任,理順工作關系,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努力促進我國文物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責任,強化行業管理職能,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8.中央建立了全國文物保護部際協調會議制度,由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國土、建設、文化、海關、稅務、環保、工商、林業、旅遊、宗教、文物等相關部門組成。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需要,建立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制度或文物管理委員會,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九、文物保護納入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不僅要指定專人負責文物工作,而且要把文物保護工作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內容之壹。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表彰“五納入”工作的先進地方。對各地發生的損毀文物事件,除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外,還應追究政府主要負責同誌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