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的規章制度、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二)組織成立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制定章程,保證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按照《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業務指導和咨詢作用。
(三)組織制定古生物化石國家分類標準,審核批準並分批公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
(四)按照《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古生物化石發掘、流通和進出境的審批工作。
(5)建立和管理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六)監督檢查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七)組織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培訓。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