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境內的其他石質文物,由縣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四條文物保護維修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為主的方針;文物的保養、維修和遷移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保護區的文物保護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具體實施保護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環保、交通、林業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應當建立健全保護區內石刻及其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規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第七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應當會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加強保護區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管理,維護保護區的社會秩序。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大足石刻保護區內的文物及其附屬物。
保護區內不得修建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第九條未經批準,不得在保護區內進行建設項目。
因特殊需要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必須經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審核,由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批準,並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和風格必須與保護區的環境風貌相協調。第十條禁止進行開山采石、毀林開荒、亂挖亂挖等破壞環境的活動。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汙染環境的活動。第十二條保護區內的風景樹木需要間伐、更新或砍伐的,必須經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審查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三條保護區內石刻及其建築物、構築物的重大修繕工程,必須制定修繕方案,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批。修繕工程竣工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第十四條保護區內的所有居民和遊客應當愛護文物和環境,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服從統壹管理。第十五條利用保護區內的文物和建築拍攝電影、電視(拍攝電視新聞報道除外),經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應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影視拍攝應當按照批準的拍攝項目和內容進行。第十六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的經費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其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全部用於文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條在保護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大足石刻文物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由主管部門依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大足石刻文物管理處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壹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