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拘留政策是什麽?

拘留政策是什麽?

羈縻政策“羈縻政策”是從秦建立郡縣制到宋元過渡時期,中央王朝實行的壹項地方統治政策。通過這壹政策,我們可以處理好中央和地方少數民族的關系,以維護中央集權的統治。所謂羈縻,“羈縻”受軍事政治壓力控制,“羈縻”受經濟物質利益撫慰[2],即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專門的行政單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承認其酋長和首領在本國家和本地區的政治統治地位,任命當地少數民族首領為地方官員,政治上除外。就湘西、鄂西少數民族地區而言,這壹政策起源於戰國時期秦滅巴之後。“秦並巴中,以巴氏為蠻族君主,天下仍為女子,其巴氏爵不多。”秦昭王與巴人立誓,“秦犯洋人之罪,罰黃龍壹對;若侵秦,則失清酒壹分。”(《後漢書·南蠻列傳·伊稀》)秦統壹天下,仍以“巴適為夷人之君”統治舊地。漢高祖時期,在“尤、陳、吳、吳、元等五流”之地,巴氏五兄弟“各有壹溪之長”(十道指)。因為“高祖有天下,而外三面...會使高祖恨苦軍心,且有小張之計,故歇而不備”(《史記·法書》)。從隋朝到唐朝,羈縻發展成為壹種制度,並正式實施。唐武德二年(619),唐高祖為此特詔:“畫野分疆,山川限其內外,荒涼之地,故刑政異於夏信。所以過去王玉玉遠在懷柔,義在枷鎖。他沒有帶走王子。我只當珍重地圖,撫摩四極,以最近的距離為樂,追求從前的不利,野性大方,適合親密。”(書屋元桂卷174)從此確立了“懷柔遠離民眾,義在羈禁”的國策,使“邊遠荒涼地區,刑政異於夏函”的制度得以實施。五代十國時期,封建政權很兇。在基米州的基礎上,少數民族地區的土著首領利用中原各國互相爭鬥的機會,也互相攻擊,以大帶小,以強吞弱。壹些極力主張姓的擴張主義勢力逐漸脫離中央王朝的控制,成為地域封閉的小獨立王國。宋朝統壹全國後,順應五代形成的局面,采用唐制,並使禁錮政策更加完善,“立其首領,使其自慰”,並進壹步拉攏少數民族首領,將領土讓給“有權者”。羈縻政策成為宋朝統治鄂西少數民族地區的壹項極其重要的政策。作為整個治國安邦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壹政策在土家族地區有其自身的內容和特點:(1)“即其部落列郡。”其疆域往往是由某個姓氏形成的自然區域決定的。這個地區可以分為壹個州或幾個州,所以面積比當時的邊陲郡縣要小得多。僅土家族地區就建立了八十七個羈縻州。就鄂西而言,宋太祖幹德三年(965年),石州歸宋,清江縣壹度設軍,後清南部設羈縻州。石州初屬江南西路,後屬夔州路,轄清江(恩施)、建始兩縣。在石州南部,還有安定、高州、周順、復州等幾個小基米州(《宋代讀書會史》註)。宋仁宗在來鳳時,設散發安撫部,巴東縣設巴東安撫部。在這些縣中,“大的是州,小的是縣,小的是洞”。本著“即部落列郡”,各州刺史及其下屬首領、主官均由原部落首領擔任。也就是說,“巴國酋長的子女,只是按數量授予官員,並安置在他們的周圍”(《資同治鑒》卷188)。領袖必須由朝廷任命和世襲官職。(2)軍事上,即墨府可以保留自己的軍事力量,即所謂的義軍、地方軍、地方兵等。朝廷授予國家領導人軍事領袖的稱號。其兵馬主要是“小心守邊”。土丁和土兵是讓士兵參與農業的組織。平時務農,戰時外出。朝廷從土家族中挑選壹定數量的士兵,丈量土地,平時耕種,不納稅,就地參加軍事訓練,輪流戍邊,必要時用來征服不服統治的少數民族首領。鹹平年間“盛滿造反”,宋朝廷招募高州兵討伐,俘獲“盛滿”660余人,奪回漢人俘虜400余人。天盛年間,夏溪州刺史造反,高州刺史引兵搜索。類似這種對少數民族的征服,不需要把朝廷調整到壹兵壹卒。(3)對齊並定義列。宋朝地方政府為了防止各族首領造反,常與各族首領立下誓言,刻在銅柱、石柱上。據《石南縣誌》記載,石州以南270裏豎立著壹根仙平之柱,石州以南300裏豎立著壹根天盛之柱。每次宣誓都有壹個聯盟盟主,聯盟的執行會受到宣誓盟主的約束。(4)在經濟上,王朝給土著人民少量利潤。放寬或解除土漢貿易的“禁錮”。如《石周曼》要求用蘇益鹽,即“昭益鹽與之同用,允用蘇益鹽”。原住民「真如金銀,官不能禁」。(《宋瑤回編稿》)宋朝對各族首領的貢賦並不嚴格。土地和戶籍都沒有給部裏,但作為朝廷任命的各州首領,要定期向朝廷進貢。貢品只是壹種有價值的土特產,貢品往往會有回報。“進貢時,人們給色三匹馬,二十斤鹽;若無方物,則二人半鹽。”當他進入領袖,他將被給予銀(“宋瑤姚記草案”)。朝廷常以“納貢贖罪”作為對羈縻州郡首領的懲罰,因此納貢顯然是政治服從的表現。拘留政策的原則是:補充規定服從不服從,叛亂則棄而不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