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第79號令發布了新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來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個類別調整為10年、30年兩個類別,將原附表1、2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統壹規定為10年。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存期限延長至1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法規: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制度使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閱會計檔案時要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毀。
單位保管的會計檔案壹般不得外借。確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外借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閱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借閱的會計檔案,保證借閱的會計檔案的安全和完整,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存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賬簿登記規範要求:
(1)登記賬簿時,應將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業務摘要、金額等相關信息逐項記入賬簿。同時,記賬員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已記錄的符號(如“√”)以防止遺漏、重復和錯誤的發生。
(2)各種賬冊應按賬頁順序連續登記,不允許有斷行、分頁現象。如有跳行或分頁,應取消空行和空白頁,或註明“此行空白”或“本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員簽名或蓋章。
(3)登記賬簿時,應當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請勿用圓珠筆(銀行復寫紙賬本除外)或鉛筆書寫。
紅字只能用於系統規定的記賬憑證,其中在多欄賬頁登記減少金額,不登記減少金額欄,在三欄賬余額欄前,如果不打印余額方向,則在余額欄登記負數金額。等情況。
(4)保持記賬清晰整潔,記賬文字和數字要正確、清晰、規範,壹般應占賬簿間距的壹半,以便留有更正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