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留護照。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壹)護照即將到期;(2)護照簽證頁即將用完;(3)護照破損無法使用的;(四)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五)其他需要換發護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