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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法律分析:《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是特定的憑證,書店只能以個體經營戶的形式開設。如果是有限公司,只能去地級市文化局,需要新聞出版署等機構的授權,審核受理、審核、核實前置條件。

(1)許可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

2.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營業場所。

(2)是否有數量限制(無)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名稱、地址、企業類型、資金來源及數額)

2.事業單位章程;

3、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身份證明;

4.資金信用證明;

5、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6、經營場所和使用權證明

法律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期刊出版單位利用其期刊開展廣告業務,必須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發布廣告時,必須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依法核實廣告內容,不得發布有害、虛假等違法廣告。期刊廣告代理僅限於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開展廣告業務和代理業務,不得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

第七條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出版物批發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總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