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需要名字的個體承包人或個體商販,要提前註冊名字。
1.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2.提交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步: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等待《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步:收到《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行政許可決定書》載明的日期到工商局繳費,領取營業執照。
二、年檢
領取營業執照後,於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到有關部門進行營業執照年檢。
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年檢報告;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4.經營範圍中有登記前行政許可項目的,還應當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書和批準文件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