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工程是指對文物的輕微損壞進行的日常和季節性維修。
(二)應急搶險加固工程,是指因時間、技術、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文物突然出現嚴重險情,且無法完全修復時,對文物采取可逆的臨時應急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是指為保護文物所必需的結構加固和維護,包括結合結構加固的局部修復工程。
(四)保護設施建設工程,是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保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建工程,是指因保護工作的特殊需要,且無其他更有效手段,將文物整體或部分遷建,進行異地保護的工程。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範、標準和定額。第七條管理或者使用文物的法人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團體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是文物保護工程的所有者。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可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管理。第二章立項、勘察、設計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實行分級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的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第十壹條維修工程由文物使用者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應急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和防護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勘察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因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實施應急搶險加固工程的,可以同時補充。
搬遷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批準後,勘察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批準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第十三條項目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業主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名稱;
?(二)擬建工程的名稱和位置,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年代,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和實施;
(三)保護項目必要性和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和視頻或照片;
?(四)資金的估算、來源和進度;
(五)擬聘用的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和資信。第十四條已經批準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項目應在方案批準後進行技術設計。第十五條勘察設計文件包括:
?(壹)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受損情況的調查報告、實測地圖和照片;
?(二)保護工程平面圖、設計圖紙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當提供考古勘探和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環境汙染報告、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