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賢》壹書制定於明末,頒布於清順治二年(公元1645)。正式采用固定氣體。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五次也是最後壹次大改革。
明朝末年,經過40多年的實測,崇禎歷書引用西方法律編撰而成,但在正式頒布之前就夭折了。清初,天主教耶穌會傳教士湯若望將其刪節,呈送清政府。清政府將其改名為《西洋歷法新著》,並根據其資料編制了壹部歷書,稱為現行憲歷。
在《憲法》的歷法中,我們廢除了將壹年分為二十四節來確定節氣的水平大氣(恒常大氣),正式采用了以太陽在黃道上的位置為基準的水平大氣。
近代使用的舊歷法是現行憲法歷法的延續,通常稱為夏歷或農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