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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基本概念

現在人們經常把古代遺留下來的東西稱為文物,但是什麽是文物並沒有壹個明確的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中說,文物是“文化發展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物、銘文、工具、兵器、生活用具和各種藝術品”,《辭海》對文物的解釋是:“遺留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物,壹般包括:(1)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碑;(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和洞穴。(三)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四)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文獻和古籍資料;(5)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1982 165438+10月19 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文物保護的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下列文物,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遺跡;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和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古籍資料;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法》第二條也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作為文物受國家保護。”

在《文物保護法》的上述規定中,明確指出了國家保護的文物範圍。我們認為,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也是文物的內容。

由此可以明確以下幾點:第壹,文物壹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至於每壹件文物,不壹定有三個價值,但至少要有壹個價值,否則不能稱為文物。

第二,文物應該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對象。沒有這個,就不應該作為文物來保護。

第三,國家保護的文物範圍廣泛,應當是反映歷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的具有代表性的實物。文物之間在各個方面都有著廣泛而密切的聯系。只有全面保護文物的各個方面,才能不損害文物的價值。

至此,我們可以回答什麽是文物了。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遺留下來的歷史、藝術和科學遺跡。也可以說是歷史上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存,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是重要的文化遺產。

文物分類標準

壹級文物

1,反映我國各個歷史時期生產與經濟政治制度關系,以及相關社會歷史發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產力發展、生產技術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壹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勞動人民反抗經濟剝削、政治壓迫,著名起義領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中外友好交往以及在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華民族反抗外來侵略和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歷代著名思想家、科學家、發明家、政治家、軍事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和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等具有特殊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國古籍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10,反映國際* * *無產階級運動中重大事件和傑出領袖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做出巨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代表性文物。

11,反映中國* * *產黨成立以來重大歷史事件、領導人和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12,反映我國各黨派、團體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華僑和社會知名人士的代表性文物。

13、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內外代表性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