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線垂直: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壹個最明顯的特點是,從中央政府(皇帝、君主)到地方政府的各級監察機構,形成單線垂直(單線聯系、單線領導)的相對獨立的體系。這種以皇權為中心的監察體制,決定了監察與行政(包括中央、地方乃至基層)的相對獨立與分離,中央與地方監察機構與政府機構的相對分離,監察官員與政府官僚的分離。從而確保監督權力的獨立運行、監督機構的壹體化和監督官員的有效行使。
2.地位崇高:在中國傳統的政治制度中,要有效地實施政治權力,就需要有壹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較高的政治權力來監督政治權力的執行者。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工作的有效性,賦予監察官員高級監察地位,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又壹顯著特點。這樣的特點使古代監察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使監察的運行能夠獨立於行政,對行政的監督得到有效的發揮。
3.選官:壹是監督活動的規律。在中國古代,監察官壹般稱為“憲官”或“法官”,通常遵循“法官”的原則。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在行使監督權時,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進行監督。其次,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還有壹個可以借鑒的特點,就是重視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和監察官員的素質。
限制
由於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皇帝的耳目,是皇權的工具,也是制約官僚的制度,這樣的監察制度必然導致壹個直接的歷史局限性:誰來監督皇帝?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雖然是縱向獨立的,但其權力來源是皇帝,其獨立性是相對於官僚制度而言的,所以永遠不可能獨立於皇帝之外。比如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流行的彈劾制度,只有最高統治者——皇帝,這與當代法治國家形成了明顯的反差。這種歷史局限性的壹個直接後果就是,生活在監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靠個人的理性和能力來約束自己。但是,人的理性和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有限的。這樣不僅不能保證皇帝本人不犯錯,還能保證皇帝始終如壹地維持監察系統的正常運轉。此外,從比較監察制度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歷史局限性導致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是為了強化皇權而設計的,不是為了代表公民的意誌,不是為了保護和延伸公民權利,也不是為了限制和監督君權。
與現代公務員不同,中國古代官僚有著嚴格的分工,他們是壹個擁有政治、行政、立法和司法特權的群體。為了有效地監督這樣壹個特權集團,必須加強古代的皇權監督制度,使監督權力獨立於官僚權力之上。但是,單極集權的政治體制特征產生了壹種至高無上的皇權(君權),因此不可能形成以最高權力分立為基礎的,既有縱向的,也有橫向的,甚至是雙向的多元權力監督結構。這樣,權力制衡、法治乃至法律至上就出不來,權力的相互制約和民主監督也就無從產生。因此,中國傳統的國家政治制度結構不僅是古代監察制度得以強化和發展的主要原因,也是導致古代監察制度歷史局限性的另壹個陷阱。這種傳統國家政治制度的特點導致皇權至上,國家最高權力不受制約。以至於輔佐皇帝治理國家的政府也擁有相應的無限權力。這種以縱向制約和監督為特征的權力結構往往是薄弱的,有時甚至是無效的,因為缺乏每壹級的橫向權力制衡。中國古代官場盛行的“欺上瞞下”、“保官”、地方保護主義,都是這種權力結構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