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發現對方是侵權行為,會責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的標識器具。違法行為經營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未達到5萬元的,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方在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當然,商標和品牌的授權是完全不同的。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並向許可人支付壹定的費用,即特許權使用費;同時也需要授權者在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品牌授權又稱品牌許可,是指許可方需要通過合同授權被許可方使用其擁有或代表的商標和品牌;被許可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並支付相應的費用,即特許權使用費;同時,授權者需要在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管理等方面給予壹定的幫助和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