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我的工資是21個月四級傷殘。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90%,二級傷殘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