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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議院的職責

根據《基本法》,立法權由議會行使。德國聯邦議會實行兩院制,聯邦議院的主要立法職能是:提出和通過法案,監督法律的實施。聯邦參議院的立法權主要包括:提出法案,審議聯邦議院通過的法案,行使立法否決權。

根據德國聯邦基本法、聯邦和州預算基本原則法、聯邦預算法、聯邦促進經濟穩定和發展法,預算審議權是議會最重要的權力,具體體現在“三讀”審議和兩院通過。每年9月,聯邦議院開始宣讀政府提交的預算草案,議會行使審議權。預算草案經預算審查小組審查後提交預算委員會,並公開聽取有關機構、社會團體、審計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11年6月,預算委員會完成了對該提案的審議,並提交給聯邦議院。作為二讀和三讀的基礎,聯邦參議院在二讀之前提出了對預算的意見。在二讀期間,對預算進行了逐項討論和表決,並制定了修正法案的建議和決定。三讀綜合審查預算草案和預算規劃,最終形成預算法案。聯邦議院通過預算法案後,將提交給聯邦參議院。如有異議,將由議會兩院協調委員會通過。預算法案壹般可以在次年6月65438+10月1生效。

德國聯邦議院的職能之壹是監督政府。聯邦議院的目的是制止政府濫用權力,敦促政府澄清工作,敦促政府改進工作。議會監督主要是政治、法律和財政監督。政治標準是公眾和政黨的政治理念和政策。法律監督是依法檢查政府工作是否合法。財政監督,通過撥款程序,審計和檢查政府部門使用公共資金是否經濟,是否符合法律目標。

聯邦議會沒有直接的人事權,但根據基本法第54條,聯邦總統由聯邦議會不經討論選舉產生。聯邦議會由聯邦議院議長召集,由聯邦議院議員和由州議會按比例選出的同等數量的州議員組成。獲得聯邦議會議員半數以上選票者當選聯邦總統。根據第63條,聯邦總理由聯邦議院根據聯邦總統的提名選舉產生,無需討論。在聯邦議院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人當選為聯邦總理。當選者應由聯邦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