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毀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