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實質性研究和研究全過程的協調組織工作;
2、申請國家軟科學研究項目時,申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原則上不得超過壹人。在已批準的項目完成之前,不應申請新的項目。第七條項目申請單位的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2、項目名稱和項目負責人。
3.項目的研究內容、目的和意義,包括對研究問題的基本認識和分析。
4.國內外同類研究概況及現有理論和方法的要點和評價。
5.研究的總體框架和必要的子課題。要采用的研究方法,要遵循的理論,要突破的難點。
6、成果的主要應用部門,該部門的聯系人及電話。
7、提交成果和成果表,預期效益。
8.起止年份和研究時間表。
9、自籌資金、其他部門資金、計劃向國家科委申請的經費和支出預算。
10.參與研究的主要人員簡介。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職稱、學歷、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專業特長、承擔的相應重大軟文課題或工程項目、成果及獲獎情況、發表的有影響的論文及專著、在本研究項目中承擔的任務等。
11.項目申請人的技術支持。包括完成研究項目所需的計算機、打印設備等設備的水平,與應用項目有關的數據、信息和資料的收集,獲取信息的準備方式和處理能力。第八條申請和格式要求。所有申請都打印在B5復印紙上。字體要求是:標題用2號斜體;標題用4號黑體字;正文用4號斜體字,標題之間有壹個空行。第九條項目申請自《研究指南》發布之日起每年受理壹次。項目驗收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底,項目申請人應提供5份完整的申請材料,於5月底前寄至或送達國家科委政策法規司軟科學處。第十條國家科委政策法規司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重大項目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相關費用由項目申請人支付)。經審查合格後,國家科委政策法規司將批準列入國家軟科學研究的項目通知項目申請人。第十壹條申請人收到立項通知後,可向國家科委政策法規司軟科學處索取相關報表,然後辦理正式立項手續和合同事宜。第十二條在正式辦理項目手續時,申請人和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成果使用單位的意見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2.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意見需加蓋單位公章。
3.其他單位的資助證明。
4.合同等。
以上所有材料必須按我委印制的表格填寫。第十三條未被批準的項目,申報材料將不退回原單位,請自行保管申報材料。申請未被受理的單位,將在申請受理截止後三個月內書面通知。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的申請,由國家科委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