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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文化交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和專利(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的保護。第三條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保護知識產權,並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第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第五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第六條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註冊地或者國籍;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的行使狀況;

(四)名稱、原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商品;

(五)已知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和價格。

前款規定的申請包含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具證明文件。第八條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壹)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第九條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時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備案。第十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批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未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即行失效。第十壹條知識產權備案發生變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嚴重影響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相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相關備案。第三章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申請及其處理第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註冊地或者國籍;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的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涉嫌侵權商品的名稱和規格;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和運輸工具。

涉嫌侵權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申請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因適用不當可能給收發貨人造成的損失,支付海關扣留貨物後的保管、保管和處置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庫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應當從擔保金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並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證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申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