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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壹份關於收養孩子的協議

模範收養協議

甲方:朱xx,住xxxx路;乙方:蔡xx,住xxxxxx西路。

經甲、乙雙方協商,將朱xx的侄兒xx戶口過戶給蔡xx做養子,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xx因年事已高,經濟收入微薄,將其侄兒收養給蔡xx,由蔡xx監護。

2.甲方應適當支付乙方每年生活費元(¥6000.00)至18至20周歲。

三。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乙方應允許甲方探視其侄子。

四、雙方約定的責任,應共同遵守執行。

5.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不得反悔。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擴展數據:

法律相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條收養不得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