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立科研項目的,應當委托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第五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國家民委鼓勵合作攻關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應用研究項目,支持對民族工作決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其他實用研究項目。第二章申請與立項第七條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采取招標與委托相結合的方式,由項目主任負責。第八條管理辦公室應於每年65438+2月底前在國家民委網站上公布國家民委下壹年度項目指南,並在規定時限內接受項目申報。
國家民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應急項目。應急項目可以委托立項。第九條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主持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中國人民和公民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2)壹般應為高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的正式職工,職工應與單位簽訂正式協議,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少於1年;
(三)年齡壹般不超過60歲,鼓勵和支持青年學者(40歲以下)申報;
(四)申報自費項目,必須有受資助單位或個人的有效資助證明。第十條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應當填寫《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經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審核簽字後,提交管理辦公室。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申報資格:
(壹)申請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
(二)項目申請者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三)項目主持人承擔過國家民委科研項目且尚未完成的。第十二條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評估工作。
(壹)初審: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要求,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2)專家組評審:管理處組織成立專家組,對活頁本進行匿名評審。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該項目有效,主持專家應在立項或不立項建議書上簽字。
(三)公示:管理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擬批準的項目名單,在國家民委網站上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
(4)審批:經公示通過的擬立項項目,由管理辦公室報國家民委分管領導審批。批準後,管理處應及時發布項目公告。第十三條項目評估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價和判斷:
(壹)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研究內容的創新性和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三)項目負責人的科研能力和項目人員結構的合理性;
(四)具備相關科研條件和研究基礎;
(五)項目研究預算的合理性。第十四條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如有不當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十五條經批準的項目,管理辦公室向項目主持人發出《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通知書》。
立項時間以《立項通知書》發出日期為準。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協議書》,並簽字後寄回管理處。逾期不簽字者視為自動放棄。第三章進度管理與結題第十七條國家民委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的研究時限壹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科學壹般是1年,最長不超過1年半。民族問題研究項目壹般應在當年完成。第十八條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項目的開通和進度實施抽查。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管理。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管理辦公室批準:
(壹)更換項目總監;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改變項目的最終形式;
(四)改變項目的研究內容;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6)申請項目延期;
(七)申請撤銷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