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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10月27日浙江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協助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合法權益,履行國務院《城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 * *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七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設施設備配置、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征求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配套設施設備相同的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的住宅區,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規劃範圍內新開發建設的房屋與周邊居住區原有房屋相鄰的,經相關業主同意,可以合並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壹)銷售交付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的60%以上;

(二)首套房屋已銷售交付兩年,且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築面積的30%以上。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推薦的代表和建設單位、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全體業主,並告知當地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接受通知的單位應派代表參加會議並給予必要的指導。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選舉業主代表。業主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願的,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轉交。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成、反對、棄權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字。

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書面告知業主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

第十條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和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時,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逾期未投票的業主人數是否計入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多數和已投票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但是,經表決多數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和數量應當達到總建築面積的半數以上,且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的半數以上。

業主大會在其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

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國務院《城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壹)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和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定;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當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頒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定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需要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並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未改選的,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改選。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壹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印章以及屬於全體業主的其他財產移交給新壹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權益,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其行為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未按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有權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出質詢,依法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者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管理規約應當約定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和非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和人數、任期等內容。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較小的,經當地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築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