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屈集》序言
獄務重於大君,大君重於初戀,初戀重於考驗。蓋出入生死之權,廢屈伸之機,就這麽定了。所以今天被派來協助法律的人,都是真心歡迎的。這幾年我才知道,當初委官,我付出了正確的選擇。更深刻的是,我突然嘗試了,重點是馬後炮的欺騙,官員的狡猾,虛幻的變化。即使是敏感的,壹心二用的,智慧也沒有用,而遠觀形勢,關心親人的,捂著鼻子鄙視!沒有壹寸長的慈思,獨立於獄案,壹次次嘗試,不敢慢於回心轉意。如果知道是霸淩,就會急於反駁;或者疑問懸而未決,壹定要反復琢磨,免得壹意孤行,死人淹死。每個監獄情況的損失比開始時的差別要多;定測的錯誤都是因為試的淺。所以最近流傳下來的書,都是從《內書錄》等以下書籍中收集來的。他們中的每幾個人都會向他們學習,糾正他們,補充自己的觀點。將它們編成壹輯,名為《憶不平集》,在湖南仙芝出版,表明我是同行,使醫生參加考試成為可能。比如醫生討論古法,先把脈絡搞清楚,壹旦按下這個,就給針灸。那麽它和起死回生的功能是壹樣的。春遊丁嘉平節第十日,朝鮮大使宋慈惠之父、新撤秘閣、湖南省大使作序。
學者們可能是從自己的所見所聞中學到了壹些東西,但對於沒有參與這壹集的人來說,他們渴望將其記錄在壹張紙上,以便廣泛地做好準備。善待他人
第壹卷
首先是法規
屍體沒有經過檢查就完成了;第壹次恢復。或者送妳兩個小時,妳就不送了;不分黑夜,下篇準確;或者不親自去拜訪;或者死因可能不確定;或者說不當,即非正常死亡是死亡,頭部損傷是威脅性損傷。每個都是違反制度的。也就是說,根據證據,那些犯了罪的人不屬於自首的情況。如果案情難以確定且處理不當,工作人員將壹百名。收藏家和行人的壹級犯罪。
那些已經送到醫院復檢,但時間久了不用說屍體不好的,坐下來履行不檢查的罪名。春友確定的很詳細。
驗屍,兩點鐘沒有正式報到;要求官員違法或被要求違法卻什麽也不說;或者死得其所而不受苦;或者第壹次復檢官員行人,泄露所檢內容的,每個工作人員100。如果申請不是在檢查後的同壹天內提出,這是允許的。
郡縣承辦其他官司,請官員驗屍,但有官員可稱為酷兒;如果妳是當官的,與此無關;或者那些因拜訪使者而在假中被原諒的人,他們每壹個人都是違反制度的。
根據公法,行人接受屍體解剖的錢。
該送官的送官,如檢復,送無親屬,有幹涉之嫌。
凡命官皆委任,已得滿賞者,不發,為巡屍之侍從。
屍檢後國家派經理參軍,監獄不派官員,或者只有壹個經理,是允許的。縣尉、縣尉闕為下等書,縣丞、縣丞不得離開縣境。如果缺少監工和官員,縣長就會去。如果妳過十裏或者查壹下這個縣的犯人,妳離縣城很近,夏果所有的縣都是神州。如果需要重新檢查,應在首次檢查當天向官員提出第二次申請。如果離最近的縣百裏之內沒有縣,就聽最近的縣巡或者全巡。如果內部復檢要停郡官,獨立,這是允許的。這意味著妳不能見巡警。
若獄官出城驗屍,郡勢弱,五人直。
所有死者死前,無親屬在死亡地點,若犯人十日內禁送,亦同。並派了壹名官員進行屍檢。人力資源和帶口信的女使節都是窮官。囚犯和那些無故死亡的人仍然會被重新檢查。驗貨之後,就是收據。還是送去監控;如果壹個親戚收到壹頓飯,他應該支付。如果知道他那裏有親戚,還是舉報吧。
如果要復檢屍體,應該在神州;在縣城,死亡時屍體所在的縣城。在每種情況下都沒有死亡原因。離縣城壹百多裏的,就撤縣令。如果妳是壹個人,妳會被送到其他縣。
要求官方屍檢的,不準過黃河,不準過江湖。河流意味著沒有橋,湖泊意味著水位上漲到無法測量的程度。以及擁有獨立成員的縣。夏果郡聞報,報至,即沈州遣官。
驗屍的時候,應該死在近縣而死在遠縣,死也要遭罪。考察結束後,沈歸隊了。
屍體應該被送到鄰近的縣進行檢查,如果官員在壹百英裏之外,或者正在休病假,他應該被邀請到另壹個縣。如果沒有官員能做到這壹點,縣裏出事的原因就是假者有天。保明、沈等司刑部本州監,報袁死案,仍遣至分縣。
開始時,重新檢查屍體網格,請監獄部門按樣式打印。每對三張紙,第壹張和第二張,都鑿上“千字”之數,交給下壹個府縣。在檢查的情況下,應由縣填寫三張紙並支付給官員。檢查完畢,如實填寫。深州縣壹個,受害人家裏壹個,沒有的話就還給我們公司。應將日期、時間和字體大小提交給我公司進行抽查。在第三次後檢查的情況下,這是允許的。
因病死亡指的是那些沒有被監禁或被部裏發配的人。那些應該被屍檢和上面的親戚同居,或者分居兩地,願意去死的,聽著。若有僧道之法,兒童行者,有老師生前去世之地,無其他原因者,免之。雖然和尚道士不能越近越好,但是有壹個教主或者追隨者保護明朝的人是允許的。
所有的官員都病死了,這意味著他們不在禁令之內,是部裏派來的。如果住的地方有廟主,或者店老板和鄰居壹起幹,沒有其他原因的話,訴訟審查,免檢。
雖然縣長、程和書蘭應該被派出去,他們必須留在縣裏。時間短的時候,州縣官權差。
那些說自己違反制度的人沒有錯。《刑法制度》說:“凡違反制度者,判兩年徒刑,不遵守者,打壹百棍。"
監工監工都收了20塊錢枉法,25塊錢丟了。如果罪到臨頭,偷了五十匹馬而不枉法,那就是對得起這座城了。
自服毒藥,或與他人同服,誣告他人之罪,不在死罪,而在千裏之外。中毒者死亡,明知故犯誣告陷害者,予以逮捕,獎勵50元。
那些因病去世的親人,誣告別人,根據誣告法,說是被打死的等等,導致訴訟事實受到考驗。不談陰,還是不介紹虛與減。也就是說,那些超過親屬的,誣告自己的,病死的,親屬需要誣告家屬的,都是允許的。長輩誣告子女自卑,贖影就是按照這個規律。
有作弊行為且傷亡人員被虛報考試成績的,每人按作弊行為降低壹個等級。如果實際死傷不取決於實驗,則視為“墜入人族之罪”。《刑法制度論》說:“文章上詐病者,壹百棍;假驗同造假,壹級職員減90。”
屍體雖有經驗,卻誣告他屍體控告論,導致官司定罪,誣告法。也就是那些被親戚誤認到死的,杖八十。被誣告禁死者,加三級。訴訟被誣告的,按照“入民罪”處理。
《刑制疏》:“以‘他物’打人者,將六十棍。見血就疼。不是兄弟的都是別的東西,就是兵不用刀片。”
《肯定刑罰制度》:“用靴子和鞋子踢別人,從訴訟中證明,硬了就跟著幹別的。妳不硬,就很難做出別的樣子來。”
護辜者,限10天,用其他東西毆打他人者,限20天,斷肢破骨者,限30天。限內死者,各按他殺論。那些咬人的,按別的東西。限制流產的話,流產後30天不保,打限制還是過,不壹定超過50天。這是符合極限之外打死人的規律的,雖然在極限之內。他死了,也就是不要再加了。假打、頭傷、頭瘡風、風致死亡等。,仍被視為他殺。不死於頭瘡風,那是因為他,各按各的打法。
《尚書省》主道六年後說:“州縣檢官,與文官不可同日而語。如果有漏官,復檢官會選對的。○本事務所詳看:“檢官自洽,公務員依法窮。例如,在偏遠的小縣,專員的Que陳文被重新審查,官方權力在文化水平上很差。今天,我說我會用它。"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陳遼說,‘檢驗死因是很嚴格的。但如果檢查不準,那就是有意識的舉動,所以免了。欲睿命刑部細讀,頒發遵旨。“刑寺主任詳議:‘檢若不當,感必有其規。今天檢查不屬實,就是壹種感覺,所以免了。現在詳細看壹下:生命官的檢查是假的或不當的,不允許使用原來的豁免。我會繼續執行法律。依照聖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