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圖書出版。
本規定所稱圖書,是指圖書、地圖、年畫、畫冊以及含有文字、圖片的日歷、月歷、年歷等經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其他形式的內容載體。
第三條圖書出版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利於提高民族素質、促進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科學技術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精神文化。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制定並實施全國圖書出版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依法從事圖書編輯出版等活動。
圖書出版單位的合法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阻止或者破壞。
第六條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圖書出版業發展繁榮做出重要貢獻的圖書出版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評選和獎勵優秀圖書。
第七條圖書出版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