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貫是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常住地或出生地,不會因為個人居住地址的變更而改變。產地是最初的產地。戶籍地是戶口簿登記的地點,隨著居住地址的變更可能會發生變化。
本人實際籍貫與戶籍不壹致,籍貫行政區劃調整或者姓名變更,隨養父籍貫收養的,可以向公安部門申報籍貫變更登記。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