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條件:
1.北京市非本地戶籍員工是指在北京市工作並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外省市戶籍員工(必須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5種保險)(從申請當月最後壹個月開始計算,不低於12個月,不能停繳)。
2.在京高等學校就讀的非本地戶籍大學生,是指在京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計劃內師範類學生(含高職、專科、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的非北京戶籍學生。
3.非北京市戶籍的配偶或子女(16周歲以下)。
4.上述非本地註冊職工、非本地註冊大學生(註冊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的配偶持有北京市主管部門出具的6個月以上有效證件(含居住證、暫住證),或子女(16周歲以下)。
5.非本市戶籍且年滿60周歲(含)以上的人員,應持有北京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居住6個月以上的有效證明(含居住證、暫住證)(備案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6.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含)且非本市戶籍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應持有北京市主管部門出具的6個月以上(含)的有效證件(含居住證和暫住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
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
第五條公民因定居外國、探親、學習、就業、旅遊、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六條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及說明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邊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情況要求緊急處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