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大運河遺產,是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大運河中國浙江段的河流和遺產地。
未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且具有保護價值的大運河歷史文化遺存,應當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和歷史建築進行保護。第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保護優先、活態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第四條省及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保護綜合協調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大運河遺產保護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體系。
大運河遺產保護綜合協調機制應當明確部門職責,協調解決遺產保護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的具體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門承擔。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運河遺產保護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運河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河長制負責機構應當將大運河遺產河道保護納入工作範圍,納入各級河長考核。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大運河遺產河道保護的具體範圍和事項書面告知各級河長。第七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經上壹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公布實施。
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在報送上壹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前,有關設區的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經批準公布的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規劃內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第八條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是大運河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省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省大運河遺產的總體保護要求、保護分區、分類分級標準、保護重點和保障措施。
相關區的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應當以省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為依據,明確具體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
涉及大運河水體、岸線和環境的各類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第九條大運河遺產保護區劃分為遺產區和緩沖區。遺產地是指大運河遺產本體及其周邊壹定範圍內受到保護的區域。緩沖區是指為保護大運河遺產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和畫廊景觀,在遺產區以外限制建設活動的區域。
已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遺產,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與遺產區和緩沖區不壹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進行調整,但保護範圍不得小於遺產區,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小於緩沖區。第十條遺產保護區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確需在遺產區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履行批準手續:
(壹)與大運河遺產保護相關的工程建設、景觀維護、環境整治和歷史文化街區改造;
(二)防洪排澇工程和水文氣象監測設施建設;
(三)航道、港口、跨河橋梁、隧道和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
(四)特殊情況需要的其他工程建設。
遺產區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避開大運河水利工程遺留的相關歷史遺跡和遺址,采用對大運河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技術。因特殊情況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