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圖書館的規定,讀者丟失圖書文獻,原則上應賠償與原書版本相同的圖書。同壹本書不能賠償的,按下列標準賠償:
1.單卷文獻丟失,十年內出版的,按定價的兩倍賠償;十年前出版的圖書按定價的3倍賠償,其中1985之前出版的圖書按原定價的30倍賠償。
2.多卷文獻丟失其中壹卷的,原則上按全套文獻總價賠償,其余圖書由圖書館保管。如果這套書中每本書都有單獨的isbn號和價格,也可以按照單本書的價格補償。
3.當讀者在遺失圖書賠償後30天內找到原書時,可將圖書歸還圖書館,憑原賠償憑證歸還賠償,超過30天不予歸還。
4.集體借閱圖書參照此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