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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文物保護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文物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並將文物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和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行政審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民族宗教事務、教育體育、黨史文獻、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文物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文物保護管理專項規劃,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發展和文物管理的需要,建立文物保護經費動態增長機制。

文物保護經費主要用於下列支出:

(壹)政府承擔的文物調查、保護管理規劃、專家咨詢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文物保護範圍內必要的環境整治;

(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修繕、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建設、展示利用、文物保護人員聘用;

(三)國有博物館的展覽和修繕,文物的收藏,文物和標本的保護和修復;

(四)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修繕補助;

(五)保護管理責任人的相關費用;

(六)文物保護管理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表彰獎勵;

(七)按規定應當從文物保護經費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於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第七條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退役軍人事務、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文物保護誌願服務活動,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基金,專項用於文物保護。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統籌管理、使用、培訓和引進專業人才,使之適應文物保護管理事業的發展。

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專家庫,為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提供專業意見。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文物的保護和利用第壹節壹般保護規定第十壹條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文物普查,做好經常性文物調查,對依法發現的文物及時鑒定登記,並組織申報定級。

其他部門和單位在所轄區域內發現有價值的潛在文物資源時,應當主動告知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並予以保護;屬於文物鑒定申請主體的,應當及時向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提出文物鑒定申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提出文物鑒定申請。第十二條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照法定程序,不可移動文物可以申報、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市、縣文物保護單位;可移動文物可申報認定為壹級、二級、三級文物和壹般文物。

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及時登記公布,並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管理。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