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族宗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和常設機構,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民宗教委員會依法集體行使職權。負責與省民委、省宗教局和省直有關單位的對口工作聯系,負責處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民族宗教事務。民族事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主要工作職責
1,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民族宗教的議案和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草案。
2、研究和審查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審議報告。
3、審議和處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議案和問題;研究處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答復代表。處理宗教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4、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和批準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有關行政法規,提出審查意見。
5、指導本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6、提出民族和宗教立法年度計劃,起草並協助省政府有關部門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
7、參加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和執法檢查。依法對民族、宗教問題進行視察和調查,提出意見、建議和報告。
8、對省人大或常委會授權的問題進行調查,並作出報告。
9、本省現行地方性民族宗教法規的修改或廢止建議。
10.調查有關民族和宗教問題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11.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決定、命令和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民族宗教問題的決議。
12.就全國人大發布的民族宗教問題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和反饋。
13,開展調查研究,就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向省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和建議。
14.與本省少數民族和宗教界建立聯系,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與全國人大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民族宗教工作機構以及本省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的聯系和交流。
15,聽取對口聯系單位的工作匯報和意見建議,提出意見建議。
16,加強與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機構的聯系,征求立法等方面的意見。
17.加強與省直機關對口單位的聯系,對壹些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