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評估和考核。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促進文明行為的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第十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宣傳,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和窗口行業人員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文明行為倡導和鼓勵第十壹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道德修養,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
(二)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樓梯、乘坐電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有序,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抱嬰兒等需要照顧的特殊乘客讓座;
(3)綠色消費,厲行節約,文明用餐;
(四)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
(五)遵守家庭美德,互敬互愛,培養、繼承和發揚良好家風;
(六)尊重和關愛老年人,關心和幫助殘疾人等弱勢群體;
(七)在文化娛樂場所和藥品、成人用品等經營活動中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風尚,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八)文明使用* * *享交通工具,遵守* * *享交通服務協議,規範用車和有序停車;
(九)維護網絡安全和秩序,自覺抵制網絡謠言、網絡暴力和不良信息;
(十)崇尚科學,破除迷信,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
(十壹)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衛生;
(十二)節儉安排婚喪喜慶事宜;
(十三)遵守村(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和行業規範;
(十四)遵守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各類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支持慈善事業,鼓勵公民參與慈善活動。第十四條鼓勵無償獻血,公職人員和醫務工作者應當在無償獻血中發揮主導作用,無償獻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依法享受臨床用血優惠。
鼓勵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和人體器官(組織),尊重和保護捐獻者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外,生活有困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