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需要的材料:1,申請書,註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地址等。;
2、營業場所的情況和使用權證明;3.經營者的身份證明和職業資格證書。
1.批發:1。辦公面積500多平米。2.註冊資本200萬以上。3.中間發行人證書。4.名稱驗資通知書、驗資報告、房產復印件、租賃協議。
2.零售:1。對辦公場地沒有特殊要求,寫字樓可以用來辦公。2.註冊資本要求可以是中心有限公司。可以沒有註冊資金,可以有三萬以上的註冊資金。3.初級發行人證書。4.名稱驗資通知書、驗資報告、房產復印件、租賃協議。
服務對象: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的企業或申請出版物零售、出租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成立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會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成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會或者其他類似組織。
受理:根據許可的法定條件和標準,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職權範圍,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許可申請,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決定是否接受。根據《行政許可法》分別為: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三。審查和決定
(1)根據許可條件和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的書面審查意見,並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審查意見。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面意見和理由,並簽署不同意的意見和理由。
第四,認證
(1)準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及時向經營單位或個人發放《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制作並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將申請材料退回當事人,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