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河故城保護管理制度,負責交河故城的日常維護,並定期向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報告維護情況。第五條交河故城保護範圍:以交河故城周邊山谷中心線為界;建設控制地帶:以蛟河老城周邊河谷中心線以外的河谷部分為界。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交河故城保護範圍。
保護範圍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和腐蝕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及蛟河古城安全的物品。
禁止在保護範圍內取土、修溝、耕種、放牧、采石、爆破以及進行其他危及蛟河古城安全的活動。第七條。因特殊需要,在交河故城保護範圍內建設工程的,經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報批。第八條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或者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其設計方案應當經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損害蛟河老城區的環境風貌。第九條交河故城重大修繕工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修繕方案,經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修繕工程竣工後,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第十條蛟河老城區的修復和加固,應當保持現有面貌,堅持修舊如舊的原則,不改變原狀。第十壹條交河故城考古發掘應當按照國家文物局發布的《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二條壁畫、文物的保護管理、保管、提取和使用活動,應當嚴格按照管理制度進行,防止文物流失或者損壞。
收藏、出土文物的調撥和交換,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參觀蛟河老城區應當遵守蛟河老城區管理制度,不得刻劃、塗抹、損壞蛟河老城區;不得損壞保護標誌,自覺服從管理。第十四條未經文物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交河故城和交河文物陳列館內陳列的文物進行全面、系統的拍攝。
文物管理部門應當對禁止拍攝的文物設立標誌。第十五條在蛟河老城區拍攝電影、電視鏡頭,拍攝者應當向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須列明擬拍攝的特定項目。
經批準拍攝的,拍攝者應當與管理機構簽訂文物保護協議。管理機構應當指派專人看管拍攝現場的文物。第十六條交河故城的所有資金、國內外捐贈的款物以及其他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用於交河故城的保護和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在保護範圍內取土、修渠、耕作、放牧、采石、爆破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在交河故城保護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等危害交河故城安全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遊覽交河故城的遊客不遵守交河故城管理制度,刻劃、塗汙、損壞交河故城尚不嚴重,或者損壞保護標誌的,由文物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在交河故城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未經批準在建設控制地帶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文物管理部門會同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因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造成交河故城損壞的,由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修復責任。第二十條未經批準或者超出批準的項目拍攝電影、電視鏡頭的,由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拍攝,並可以暫扣拍攝的全部或者部分影片。第二十壹條交河故城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由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